image
20191204本文作者謝國倫-中正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博士生、研發機構主管

鼓勵台商回台投資 重振我國經貿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實施將屆滿十年引發熱議,依據協議終止條款,雙方於協議屆滿十年後,可單方決定片面終止協議。兩岸在2010年6月29日簽署該項架構協議,經立法院同意後於同年9月12日生效。

 回頭看當時,中國於2002年與東協正式簽署《東協-中國CECA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後,接續於2004年與東協簽署貨品貿易協定及爭端解決協定、2007年簽署服務貿易協定、2009年再簽署投資協定,相關協定並2010年以前陸續生效,因此,在2009年政府推動ECFA時,「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China-ASEAN FTA,東協10+1)已然成型。同一時間中韓及中日韓正另積極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或區域貿易協定(RTA),一旦等協定完成簽署,將嚴重影響我國在亞洲區域貿易上之地位。

 自ECFA早收清單2011年開始實施以來,政府注意到過度對中國投資之風險,於2012年推出「加強推動台商回台投資方案」,透過新南向政策及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分散貿易及投資風險。

 以投資面向來講,過去台灣對外的投資已經大幅進入中國,由於過度投資中國加重台灣的重要產業與中國產業的互相倚賴,進一步影響也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

 至於如何平衡這種過度傾斜、投資過度集中的情形,目前的新南向政策以及過去的ECFA都能發揮相當的作用。

 最近的鼓勵台商回台投資方案,在中美貿易戰持續下,確實適時發揮不少加速台商自中國轉移生產之效果;然而是否需要再以利息補貼、低利融資的方式吸引台商回台投資,則因情勢上某種程度台商回台投資已是現階段必要的投資決策,此政策是值得再酌。

 由於CPTPP在去年底生效,除印度以外的15個RCEP參與國也已完成談判,預計將於2020年完成簽署,此後我國在亞太經貿情勢將較過去更為嚴峻。

 現今兩岸關係不明朗及對外洽簽FTA不容易的現實情形下,策略上建議政府應設法協助台商在價格彈性小的一般性產品可在東協或中國生產,主要市場以供應東協或中國甚至全球市場為主。而特殊性及價格彈性大之產品則應訂定鼓勵措施讓廠商回到台灣研發生產供應全球市場,透過此因應策略來強化我國廠商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