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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林昱均/台北報導

抓大放小 財政部新增四項避風港條款

包括跨國企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30億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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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一覽

 財政部官員表示,財政部近日公告函釋、新增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若跨國企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30億元,或是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在台分公司、子公司免交國別報告。

 官員指出,部分跨國企業認為台灣經濟體與市場過小、不願用書面提供全球性的國別報告,我國考慮到稽徵實務情況、要「抓大放小」,第一步是參考國際標準,新增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另外,未來三年內採取第二步,將三層文件的申報系統全面轉為電子化,讓跨國企業可線上遞交。

 我國整體三層文件為國別報告(CbCR)、集團主檔報告(MF)及移轉訂價(LF),關鍵就是在要求企業揭露在我國、他國的分公司與子公司經營情況與控股模式等,可說是針對企業所訂立的反避稅條款。

 國別報告包括跨國企業集團收入、員工配置、利潤及稅負於全球各國情形,與集團成員於所在國從事之營運活動;而集團主檔為跨國企業集團全球經營及移轉訂價政策綜覽。移轉訂價則是營利事業受控交易資訊分析。

 官員表示,在三層文件中以國別報告最關鍵,因為企業在各國的繳稅情況、收入都可一覽無遺。不過,考量到稽徵成本,OECD制訂基本避風港門檻,也就是企業前一年度合併收入未達歐元7.5億元免交國別報告,而我國則是參考匯率、訂為前一年度合併收入低於新台幣270億元免遞交其報告。

 部分跨國企業在我國並未如期提供國別報告,且台灣在國際政治現實情勢下,目前只有和澳洲、紐西蘭、日本簽訂國別報告交換協議,多數國家與我國仍未有共識,以致無法簽訂協議,因為部分國家認為,與中國大陸已簽署國別報告協議,無須再和台灣簽署一次,間接導致我國淪為「租稅孤兒」、無法獲得合理的租稅文件。

 財政部認為,部分跨國企業反映在台灣只能以書面遞交國別報告,相當繁瑣而不願配合,因此我國除配合國際趨勢排除小型企業外,未來將努力讓系統全面電子化,以提高跨國企業法遵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