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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呂淑美

謹慎判斷 主理人 代理人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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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化妝品專櫃
圖一
合約總價$100
圖二
五步驟模型

上篇文章說明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五步驟模型的前三步驟,本文將介紹接續的兩個步驟,並探討收入交易中常見的主理人/代理人議題。

步驟4: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合約中之不同的履約義務

 交易價格應按各個商品及勞務,相對單獨售價去分攤交易總價。以電信業為例,若手機和通話服務用優惠價格一起賣給客戶,電信公司應該用單獨銷售時的市價比例,將合約總價分攤給這兩項商品及勞務。

(見圖一)

步驟5:於企業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

 最後一個步驟是,判斷合約中的各個履約義務,如何移轉給客戶。收入認列的核心原則是-應反映企業已提供給客戶的商品或勞務預期可取得的報酬。因此,若履約義務(商品或勞務)是隨時間經過提供給客戶,企業按履約義務完成程度依比例認列收入,如社區保全公司提供的服務是隨時間移轉給客戶,則按照已提供服務之期間認列;若商品或勞務,在一個時點移轉給客戶,則企業在客戶取得對該商品控制的時點認列,如便利商店銷售咖啡給客戶,在交付咖啡時點認列。

 以前述電信業案例,完整運用五步驟認列收入逐步說明如下。(見圖二)

主理人(principal)與代理人(agent)

 商業實務上,交易的安排可能相當複雜,如從事三角貿易的企業接到客戶訂單後,向供應商進貨,再委由供應商直接將產品運送至客戶處。當企業對客戶的銷售涉及由第三方提供商品或勞務時,就需要釐清企業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實際提供特定商品/勞務給客戶的主理人,或是居中為交易作安排的代理人。

 企業須謹慎判斷在交易中對客戶的承諾性質,因主理人係認列總額之收入/成本,而代理人僅能就進銷之間的價差認列佣金收入,兩者可認列的收入金額差異相當大。

 判斷主理人的關鍵在於企業是否在銷售商品/勞務給客戶前,對該特定商品/勞務具有「控制」。依IFRS 15對控制的定義,若可主導資產的使用並取得該資產幾乎所有的剩餘效益,則企業對該項資產具有控制。具體而言,若企業必須對商品或勞務是否符合客戶要求負主要責任,或企業對於商品負有存貨風險,或企業對於商品有訂價的裁量權,這些都是企業對於商品具有控制的判斷指標。

 以百貨業為例,百貨公司與某化妝品品牌簽約,可在百貨公司內設櫃銷售商品,消費者在專櫃購買100元之化妝品時,百貨公司收取款項並以其名義開立100元發票給消費者,百貨公司與專櫃結算時,專櫃按扣除百貨公司抽成後之金額80元開立發票予百貨公司。在此條件下,百貨公司應如何認列收入?(見圖三)

 由前段所述的控制指標分析,當消費者對商品品質有疑慮時,通常會是由銷售商品的專櫃向客戶負責;百貨公司並不會預先向專櫃進貨,因此並不負擔存貨風險;一般而言,百貨公司對於專櫃銷售的商品也並無訂價決策權,因此,商品銷售給客戶之前,百貨公司是交易的代理人,應認列佣金收入20元。

結語

 五步驟模型是企業處理收入認列的基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每家公司認列收入時均採用相同的五個步驟,但在各步驟中都會涉及判斷,例如如何分攤交易價格、如何決定完工程度、或如何判斷企業係交易中之主理人或代理人。

 因此,企業須在營運流程中考量如何收集資訊,作為行使判斷或估計的依據,財報使用者亦應透過財報之揭露了解企業收入認列相關之會計判斷,才能真正讀懂財報所呈現的收入資訊,做出聰明的投資決策。(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呂淑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