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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5林昱均/台北報導

鼓勵長期投資台股 企業持滿三年 基本稅額減半

 國稅局表示,企業在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如果出售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只有半數要計入基本所得額,等於稅負減半。

 所謂基本所得額,指的是企業所得額與免稅所得額合計數。依照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除了課稅所得額之外,如果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獎勵規定的免稅所得、國際金融分行免稅所得、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抵等五種免稅所得,也要一併列入基本所得額,並適用12%稅率計算出基本稅負。如果基本稅負大於企業應繳的營所稅,那申報時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官員表示,為鼓勵我國企業長期投資台股、訂定優惠課稅規定,針對企業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如果有所得產生,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規定。不僅此,企業若有其他未滿三年的證券交易所得、以前證券交易損失,可先以這兩項相互抵減,若還有交易損失,再適用長期股票所得,等於優先保留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減半優惠。

 官員舉例,如果A企業2019年出售滿三年以上證券交易所得為500萬元,其他未滿三年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過去股票交易損失為350萬元。

 依此計算,A可以用未滿三年的證券交易所得減除過去損失,即剩下50萬元損失,再適用滿三年以上證券交易所得,等於剩下450萬元所得,同樣適用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優惠。

 若A沒有其他所得情況下,其營所稅為0,因為只有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而A的基本所得額為225萬元(450/2),基本稅負為27萬元(225x12%),因此A實際稅負為2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