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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張冠群■政治大學法學院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建立常態性 大規模傳染病的風險管理機制

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擴大,目前全球已有超過7萬名確診案例,死亡人數逾2,000人,影響規模與範圍都遠超過2003年的SARS。持續發展的疫情,也造成企業因收入減少、營業中斷或干擾造成嚴重的損失。例如英國航空及全球多家航空公司都暫停飛往中國大陸的航班,星巴克關閉超過2,300家分店,上海迪士尼關閉,連鎖飯店巨人Inter Continental 關閉中國據點,速食業龍頭麥當勞及肯德基關閉中國分店,瑞典連鎖家具龍頭IKEA關閉中國全部30家分店。

 而這些,尚不包括世界其他地方因疫情造成的遊客、消費者減少所致的損失,全球經濟損失至今難以估計。同樣的衝擊,對服務業佔GDP四成的台灣,損失目前依然難以估計。對此,行政院已編列600億特別預算作為紓困基金,立委爰提案立法對受衝擊業者進行業者紓困。然,紓困終究屬暫時措施,且金額有限,僅有救急功能,非長遠之計。長遠來看,由私部門建立常態性的風險分散機制,以提供產業管理未來因大規模傳染病導致營業中斷或損失之風險,恐有必要。

 企業可否藉一般商業綜合保險之營業中斷(Business interruption)保障,以填補其因新冠肺炎疫情所造成之營業損失?以美國而言,答案是:有困難。因一般商業綜合保險之營業中斷損失,限於因其營業場所有「實體損害」(physical loss)為承保範圍。而因傳染病造成之營業中斷損失,是否該當於實體損害,實有疑問。雖然法院透過解釋的方式,認為因傳染病使營業場所處於不適合原本營業目的與不適合人員留滯,即可構成實體損害,然傳染病發生是否會構成實體損害,仍需依個案事實判斷,十分不便,亦緩不濟急。

 鑒於此,在SARS、豬流感及MERS後,歐美保險業已逐漸開發特定事件營業中斷險,或一般商業責任險之營業中斷延展保障批單,明文約定因傳播性或感染性疾病(Communicable and infectious diseases)所造成之損失,無論有無實體上之損害,均予理賠。這包括:(1)因疫情造成之取消預約或提前終止契約所造成之損失(營業損失之估計以事件未發生過去同期通常之收入為限),(2)因疫情所造成之隔離、消毒清潔及聘任替代性勞力的額外成本,(3)因政府因疾病管制緣故禁止人員出入被保險人營業場所或其他政治風險所造成之收入減損。保險期間一般為三個月。(4)因營業中斷或結束需大量解僱時所需支付的僱主補償費用。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亦已衝擊我國旅遊業及其他仰賴觀光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之服務業。然因目前我國營業中斷險,採附加方式投保,且承保範圍僅限於因保險標的財產毀損滅失所造成之損害,與美國一般商業綜合保險之營業中斷要件,面臨同樣的困境,致相關業者縱有保險,亦求償無門。長期來看,大型傳染病造成之營業中斷風險既然存在,則金管會實應督促業者,開發定傳染病營業中斷險,採列舉方式承保,方為長久的營業中斷風險管理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