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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江朝聖■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我是股東,卻無法行使表決權?

─從文曄股東常會召開時點,談股東權利應有之保障

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便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可享有股東的基本權利,包括:表決權、受盈餘分派的權利等。但事實上,卻可能發生持有普通股之股東,卻無法行使表決權,原因為何?這要從公司如何確認股東身分談起。以上市、上櫃公司為例,幾乎每個營業日均有股票交易,股東來來去去,必須具備一項機制以確定股東身分。就公司而言,確定誰是股東,才能確定應將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給何人,以及應將股息發給誰的問題。對此,現行公司法架構下設置股東名簿制度,股份轉讓應向公司申請股東名簿變更,公司並以股東名簿為認定股東身分的唯一依據。

 當公司決定召開股東會時,應於會前一定期間寄發開會通知,俾使股東能事先準備。為使公司於寄出股東會召集通知前,有時間整理股東名簿以確認股東身分,現行法另有「閉鎖期間」的規定,在閉鎖期間,股東仍得自由轉讓持股,但由於不得變更股東名簿,因此,若於閉鎖期間買進股票,並無法收到股東會召集通知,也無權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反之,若於閉鎖期間賣出股票者,理論上已非公司股東,但由於股東名簿仍記載其為股東,故仍可收到開會通知、行使投票權,此為極不合理的結果。造成上述不合理結果之癥結在於閉鎖期間的規定,長達三十至六十日之閉鎖期間,在以紙本登錄股東名簿時或許有其必要,但在今日資訊數位化時代,彈指之間即可透過電腦處理大量資訊,因此,外國立法例有縮短之趨勢,可惜2018年公司法大修時,並未加以修正。

 此外,閉鎖期間亦可能被刻為運用。以近期大聯大公司公開收購文曄公司案為例,當大聯大公司於去年12月公告延長收購文曄股份期間至2020年1月30日之後,文曄公司也於2020年1月3日公告,董事會決議於3月27日召開股東常會。依前述公司法閉鎖期間推算,文曄公司之股票自1月28日起停止過戶。就此來看,縱使大聯大於1月30日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順利取得文曄近30%之股權而成為最大股東,然因係於閉鎖期間取得,大聯大公司仍不得於今年文曄公司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

 反之,那些已將股份於公開收購期間出售予大聯大公司的原文曄公司股東,對文曄公司已無任何經濟上的利害關係,亦已非文曄股東,卻仍可出席文曄公司之今年股東常會並行使表決權。文曄公司自2006年起,股東常會每年均在六月份召開,今年卻提早於三月底舉行,其原因為何?或可推得。更有甚者,文曄公司董事會另於2月15日通過辦理私募股權案,並將該案增列於今年股東常會議案。由於私募案並不適用原股東之新股認購權,原股東之持股比例將被稀釋,因此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然而,同上理由,目前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居首位的大聯大公司,卻無法於今年文曄公司股東常會對該私募案行使表決權。

 實則,閉鎖期間的刻為運用,上述並非唯一的案例,喧騰一時的日月光公開收購矽品股權案,亦為一著例。2015年8月24日,日月光公司宣布公開收購矽品公司24.99%之股權,收購期間於9月22日截止。矽品公司隨即於8月28日宣布擬以股份交換方式與鴻海策略結盟,並訂於同年10月15日舉行股東臨時會,討論並決議為進行該換股案所需之章程與內規修訂。依上述公司法對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臨時會之閉鎖期間為三十日推算,矽品公司該次股東臨時會之閉鎖期間自9月16日起。換言之,日月光公司縱於9月22日成功取得擬收購之股權,亦無法於矽品公司該次股東臨時會行使表決權。

 隨著科技的進步,以紙本作業時代為基礎之閉鎖期間制度,應加以檢討,外國立法例早有縮短之趨勢,另有學者提出取代閉鎖期間之方案,例如:以股東會前五日持有股份者,即取得出席股東會之資格,以技術上而言,亦誠屬確實可行。就保障股東權益而言,修正公司法閉鎖期間規定,刻不容緩。此外,在修法之前,主管機關也應正視閉鎖期間是否被濫用,致使已取得多數股權之股東無法行使投票權,已出售股份之「前股東」卻可行使表決權之不合理現象。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免眾多上市、櫃公司將股東會訂為同一日,致股東無法趕場參加,因而推行「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並限制同一日最多一百家公司召開股東會,其對於保障股東權益不遺餘力,值得嘉許。然而,上述刻為訂定股東會開會日期,並利用閉鎖期間規定,使已取得多數股權之股東無法於股東會行使投票權,對股東權益傷害更烈,更應重視,這也是近年來極力推動公司治理之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所應積極正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