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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9蘇秀慧/台北報導

列立院優先法案 稅捐稽徵法 聚焦滯納金修正

「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財政部快馬加鞭整理修正內容,預訂4月初呈報行政院審議。這次修正最受關注的是大幅調降滯納金繳納,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二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三日」加徵1%,總加徵率則由15%降為10%,以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立法院財委會周三(1日)也將審查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的「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修正案,明定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可以作為稅款擔保品,不過應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的不動產為限,但不以第一順位為優先。對此,財政部次長吳自心28日表示「可以接受」,實務上,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就可作為稅款擔保品,修正案只是「入法」,更明確。據了解,財政部周三將就此一條文提出對案,僅就文字略作修正。

由於財政部加快腳步送出「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可望與賴士葆等人提案併案審查。

有關大幅調降滯納金繳納的原因,財政部官員說,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認為,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是否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過苛,應予調整,為兼顧滯納金是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確保國家稅收如期實現,參考「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加徵滯納金規定調降。

官員指出,修正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即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適用修正後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繳納案件,基於法律安定性,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其次,重大逃漏稅加重罰則也是朝野立委注意焦點。現行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者是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遭外界抨擊罰責太輕。修正案大幅提高為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納稅人若不服核定稅捐提起訴願,原本須繳納所欠稅款的「半數」,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修正後改為「三分之一」即可。官員解釋,參考司法院釋字第224號解釋意旨,及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虞,參考民事執行須提供三分之一擔保始得為假執行做法,修正暫緩移送執行之繳納稅額比例由「二分之一」調降為「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