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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6單驥■國立中央大學榮譽教授,APIAA院士

文曄與祥碩間股份交換模式之探討

大聯大以每股新台幣45.8元公開收購文曄股份1.77億股,在大聯大公開提出五項保證後,經行政院公平會認定不符合公平法第10條第一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故無須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

 上述公開收購於109年2月8日完成後,大聯大持有文曄29.9%股份,成為文曄最大單一股東。為反制大聯大的公開收購,文曄提前於109年3月27日召開股東會議,以私募、詢圈等方式辦理增資發行1.7億股,且僅限於由文曄公司選擇洽定特定人應募。由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從1月28日開始,大聯大雖成為文曄最大單一股東,卻無法參加上述股東會議,亦無法行使表決權,文曄也順利於3月27日股東會通過這些議案。

 同時,文曄於109年2月21日公告與祥碩公司進行「股份交換合作案」,換股比例每1股祥碩普通股換發19股文曄普通股,股份交換完成後,祥碩將持有文曄約22.39%股權,文曄公司將持有約13.04%祥碩股權。大聯大之持股比例將由29.9%降低為23.26%。若文曄另以私募及詢價圈購方式完成增資發行新股後,大聯大之持股比例將可能再降低,初估約為19%。

 本文認為,文曄與祥碩二公司間的上述策略應用,可能涉及的法令至少包括公平法、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值得探討與重視。

 其一,就公平法而言,大聯大公開收購文曄股份時,文曄所持立場為大聯大應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則祥碩與文曄間之股份交換,是否已合致公平法第10條之結合定義,殊值探討。就公平法的結合態樣中,該股份交換應是屬上下游廠商間垂直性的結合,而其結合後,很可能將會直接地影響半導體通路業間的水平競爭關係外,亦將同時影響及其他上游半導體廠商與下游半導體通路業間的合作關係。

 再者,祥碩公司與文曄公司在股份交換後,其實質上已是種策略聯盟的關係,其是否已合致公平法第10條第一項第3款之「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及5款之「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均不無疑慮,若比照原大聯大五項保證之先例,文曄及祥碩實有必要就兩公司計畫中的「股份交換」模式,先向公平會申請解釋有無必要依規定申報結合。

 其次,本案亦與證交法及公司法的關係密切。尤其是對小股東或資訊不對稱一方的保護。按祥碩與文曄間之股份交換案,經雙方董事會通過並向金管會(證期局)申報生效後即可實行,儘管該案會對雙方原有股東的股權比例造成重大稀釋效果,但在現行法令架構下,股東卻完全無法置喙,對於股東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因此證期局自應要求雙方詳實說明股份交換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其策略意義,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俾保障股東權益,並回應外界質疑。

 為此,證期會尤應責成文曄充分說明下列事項:

 一、文曄是何時開始與祥碩洽談股份交換?文曄在大聯大完成公開收購後立即進行股份交換,是否是為反制大聯大之公開收購?

 二、祥碩今年1月初股價600多元,到2月21日公告股份交換時股價漲到900多元,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股價漲幅幾達50%,文曄應詳細說明換股比例決定的基礎,祥碩1股換公司19股是如何決定?

 三、選擇祥碩具體的策略價值為何?祥碩為何是符合文曄股東權益的選擇?

 四、祥碩總經理擔任文曄之獨董,至2月19日方辭任,其有無參與交易的協商?是否涉及利益衝突及迴避?亦須特別澄清。

 就祥碩公司而言,亦應向證期局合理說明下述問題:

 一、在上述「股份交換」協議公布後,造成祥碩公司股票的下跌,祥碩董事會在本案中,是否善盡保護股東權益之責?

 二、祥碩總經理擔任文曄獨立董事一職,總經理有無參與交易的協商?是否涉及利益衝突及有無迴避?

 三、相較於其他上游半導體業者,常同時交由文曄公司與大聯大公司,讓兩公司彼此競爭,而能爭取到該公司最大、最好的業績,祥碩與文曄彼此交換股份的策略意義何在?祥碩為何認為,該股份交換是更符合祥碩股東的長期利益?又為何廣大股票市場的投資人不做此想,而致有祥碩公司被調降評等,且2020年2月24日股票發生跳空跌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