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6日晚間針對投保中心董事會決議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出解任訴訟案,發出重訊表示,大同公司為保障其他合法股東權益採取之措施依法有據,若投保中心提起裁判解任訴訟,屆時依法抗辯。
大同重申,關於股東與公司間表決權之爭議可循司法處理,最終應有司法判決認定。投保中心擬對大同董事長起訴裁判解任顯有誤會,大同深表遺憾,相信司法最終必能釐清爭議,大同正確適用法律,以還大同與董事長清白。
大同6月30日股東會,董座林郭文艷卻裁示刪除市場派等股權逾53%,也讓市場為之譁然,並引發軒然大波。金管會雖責成證交所下令大同當天召開記者會說明原委,但大同說詞無法獲證交所認同,下達變更交易方式,打入全額交割股,投保中心6日決議,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大同法務人員與律師團開會研商,字字斟酌,直到晚間10點多才定稿。大同重訊堅稱,股東會係依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刪除無表決權股,係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排除,基於共同併購之目的取得大同股份而未依法申報者,超過10%部份無表決權。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1規定排除中資違法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者,法律依據清楚明確,大同根據事實依法認定。
大同表示,事實依據是台北地檢署起訴鄭文逸及其股市炒手張呂華、林振興在案,載明有「鄭文逸集團群組」多人。大同股東羅得、三雅及競殿公司在民國108年兩次申報書均無勾選按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申報,亦未表明併購之目的。王光祥、林宏信、楊榮光等人共同召開記者會,宣示共同併購大同之目的,其違法事實具體明確,絕非無的放矢。
大同重申,遵守國家法律、公司章程與相關規定,不遵法紀者係前述違法股東及未依法申報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