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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饒祥浩■金融業專業財稅顧問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恢復課徵基本稅額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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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元旦起將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課徵基本稅額,此舉對藉此進行租稅規劃者,預期將產生遏止效果。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於6月29日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草案,自民國(下同)110年1月1日起,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此舉將大幅增加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之租稅負擔,對於藉此進行租稅規劃者,預期將產生遏止效果。

 由於未上市櫃股票沒有公開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得又停徵所得稅,使得納稅義務人容易以之作為租稅規劃的工具,將個人應稅之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故原本在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低稅負制中,已明文規定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惟嗣後為配合1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遂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規定刪除,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然而,102年復徵證所稅後產生諸多紛擾,遂於104年12月2日再次修正,自105年1月1日起恢復停徵證所稅,惟當時並未同步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財政部為了防堵此一漏洞,避免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成為租稅規劃的工具,乃擬定本次修正草案,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預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

 現行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此可能出現個人將持有之未上市櫃股票轉讓給自己成立的投資公司,以節省股利所得稅的規劃方式。蓋因個人取得股利收入須課徵所得稅,最高稅率28%,公司取得股利收入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僅須就股利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稅捐後之未分配盈餘計徵5%之未分配盈餘稅。

 此外,現行個人轉讓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免徵證所稅,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故個人將持有之未上市櫃股票轉讓給投資公司的過程中,幾無租稅負擔,僅須繳納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本次修正草案通過後,雖未改變個人取得股利收入與公司取得股利收入的課稅差異,但因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按20%的稅率課徵基本稅額,將使股權移轉的稅負成本大幅增加,可望有效降低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進行租稅規劃的誘因。

 此外,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也可能被作為將應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轉化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的租稅規劃工具。蓋因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實施後,公司出售房地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按20%的稅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股東以出售公司股票的方式代替直接出售房地,因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免徵證所稅,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將導致經濟實質為出售房地之交易,從應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轉化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本次修正草案通過後,此種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進行所得類別轉換的租稅規劃方式,將因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按20%的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而失去誘因。

 本次修正草案僅針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恢復原本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對於個人出售上市櫃股票仍維持免徵證所稅,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待遇,如此,對於證券市場應不致產生重大影響,此外,營利事業出售上市櫃股票或未上市櫃股票之課稅方式亦維持不變,預期在影響範圍有限的情況下,應可順利完成修法,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