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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林燦澤/台北報導

外國債券 開放高資產客戶買賣

櫃買中心表示,配合主管機關法規鬆綁,修正櫃買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已經於109年9月15日公告施行,放寬證券商與具備新台幣1億元以上財力並具有專業知識、交易經驗及風險承擔能力之高資產客戶交易外國債券的相關規範,包括放寬證券商可與高資產客戶交易外幣計價結構型債券,以及證券商與高資產客戶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交易外國債券不受專業投資人適用之債券信用評等應達BB以上之限制等。

主管機關為因應高資產客群理財服務之需求、強化證券商商品研發能力及拓展證券商業務範疇,以推動我國證券商理財產業升級,而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以受託買賣(複委託管道)、受託投資(信託/財富管理管道)及自營買賣(自營管道)等不同銷售管道提供高資產客戶之商品服務進行法規鬆綁。

櫃買中心指出,本次業務開放部分,尚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證券商或本國銀行之海外轉投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所發行外幣計價結構型債券,可由該證券商或本國銀行擔任境內代理人,而於國內與高資產客戶、高淨值投資法人及專業機構投資人以自行買賣方式交易該等債券。

櫃買中心提醒指出,為保護客戶權益,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強化資訊揭露義務及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商品審查標準。另為協助證券商更加熟悉本項業務相關規範,櫃買中心將擇期舉辦相關業務宣導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