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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專欄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對新財團法人法之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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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劉宗欣、湯東穎/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律師)

財團法人本應以追求公益為目的,但實務運作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一直不乏政治酬庸或政策護航白手套之質疑,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則有遭濫用為避稅工具或變相成為企業控股工具等現象,致同受污名。

去年8月1日公布之財團法人法,為財團法人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提供統一適用之法律依據。因制度變革幅度甚大,同法除明訂於公布後6個月始施行外,並規定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有不符該法規定者,除特定事項外,必須於施行後1年內補正,否則可能遭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職務,自不宜輕忽。以下即以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為重心,協助其掌握立法重點,俾利迅速調整及因應。

組織方面,新法對於董事資格、人數、任期、期滿連任董事之比例均設有限制。為有利財團法人業務推行,新法要求一定比例以上之董事應具備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並明定董事間有配偶或親屬關係者之人數比例,以排除家族操控。廣受注目之董監薪酬部分,著眼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董監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為專職投入者,因有助業務策劃及推動,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以符實際。

財產運用方面,過去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原則上被認為不得動支,故只能運用基金孳息等其他收入從事目的事業活動,惟我國財團法人多為中小型規模之運作型基金會,對營運資金周轉需求殷切,此限制恐造成坐擁存款卻仍須向銀行借貸之窘境,過去曾有不少檢討聲浪。新法放寬對捐助財產之運用限制,除保值外,並可在一定條件下為適當投資,惟動用捐助財產原則上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倘捐助財產因動用致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時,尚須限期補足。然而,同法並未規定主管機關於許可時應適用之審查基準或原則,有待主管機關依循立法意旨,於相關子法中予以明確規範。

會計制度方面,為強化防弊機制,新法明定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之財產有公共財性質,新法為促進其經營透明化,導入資訊公開制度,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經費預算及財務報表、捐贈補助者及支付獎助捐贈對象之清冊、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但有關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之公開,於符合一定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不公開。

不難預見財團法人法將對既有財團法人之運作將造成相當程度之衝擊。為適應新法,應善用1年之緩衝期間,盤點捐助章程、組織規章、財產運用及會計制度,通盤檢視現有運作模式是否符合新法要求,並視情形需要踐行變更捐助章程、組織之程序或建立相應制度,落實財團法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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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專家傳真、學者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