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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專欄

業必歸會,商家卻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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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方景霖/嘉義市商業會監事)
政府推行『人必歸業、業必歸會』多年,因投保、退休金或證照的約束(自身權益),從業人員大多會加入公會(『人必歸業』),但公司行號卻對『業必歸會』卻視而不見。
過往以來,公司行號開店之前,須經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工商、建管、地政、財稅、環保、消防等相關單位聯合會審,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才可開業,這也是縣市工商主管單位會審查有無違反「業必歸會」規定唯一依據。

自民國98年4月13日實施商業登記法的「登記與管理分離」制度以來,商業團體法的「業必歸會」規定受到嚴重衝擊,前者成為部分商家不加入同業公會的保護傘。雖各縣市政府強調,商家完成商業登記後,若有營業行為但不入會,可依商業團體法第63條裁處,但因行政效率不彰,導致形成「業必歸會、商家卻不理會」的現狀。

在「登記與管理分離」制度實施後,廢除多年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公司登記歸屬經濟部業務,只需商工登記程序;商、行號部分由各上述地方政府主管單位就規定檢附文件,不須經其它單位審查認定便可辦理商業登記即可營業,至於原應會審之事項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依權責管理。

105年間臺灣中小企業家數達140.8萬多家,佔全體企業總數的97.73%,顯示臺灣工商業係以中小型企業為主體,在提升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的前提之下,「業必歸會」有其實施之背景與必要性。省商總會理事長蔡國洲在107年中小商業服務中心行政研習會指出:「政府單位應積極執行商業團體法『業必歸會』的規定,並委託商業會辦理業者的商業登記,同時明定參加政府招標案者,必須具有工商業會的會員證。」此外,嘉義市商業會蔡隆基理事長也表示:「『業必歸會』有其必要性,除了爭取並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政令宣導、提供課程講座外,也提供會員反映業界聲音、法令研修的管道。」

全台公司行號近150萬家,入會比例約2成多,表面因素包括經濟惡化,組織層級疊床架屋。筆者卻認為,主管單位自政策施行以來無積極作為,未依法落實各項措施才是主因。如何能落實「業必歸會」政策?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1.公司行號設立之初,政府應授權給同業公會管理轄內企業。公會是最瞭解自身行業的組織,由公會彙整相關資訊或疑問,再呈報給政府單位,可減少重複作業的時間與政府人力。

2.以往政府的採購案,無論金額大小皆會要求參與投標廠商在資格審查時,檢附依法(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公會會員證。後因採購法對投標資格規定放寬解釋「不當限制競爭」條文。故除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外,政府不再要求廠商檢附上述證明,因而導致公司行號無須加入公會的啟因。也因無公會的監督,導致許多公共工程「標場蟑螂」橫行,工程品質不佳之事屢屢見報。因此建議政府應恢復以往規定,未來但凡所有開標作業,投標廠商之資格須檢附公會會員證明以維護公眾利益,保障消費者權利。

3.創業不易,公司行號加入公會是經常性的一筆支出。如政府能編列預算補助其初期年費,或是加入公會者減免部分稅賦,予以鼓勵、勸導加入公會,如此必能增加公司行號參加公會之意願。

4.裁罰是最後手段,各級政府必須支持業必歸會的政策依法行政,則公司行號必會遵守法令申請加入各級公會。

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內政部商業團體法第12條對於通稱為「強制入會」或「業必歸會」都有詳盡的規範,且第63條訂有罰責,政府機關就應以法治國,而不是空有法令卻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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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專家傳真、學者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