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年終將至,不少公司行號將發放年終獎金。不過,財政部官員提醒,企業在發放員工獎金隸屬於薪資範圍,且多數公司還是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只要公司股東會預先決議,那企業申報薪資支出是屬於決議的年度,而非實際發放年分。
換言之,企業只要拍板通過發年終,即使至會計年度結束日尚未發放,仍可採用當年度「應付費用」列帳並列為當年度之薪資支出,等實際給付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反之,按照權責發生制,如果企業是到隔年才決定,那申報支出就是隔年為基準。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年終獎金需符合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以2018年初公布的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而言,如果員工單月獲得超過84,501元的獎金、加班費等非經常性薪資費用,即達到扣繳起徵點,公司在發放前必須先行扣繳年終獎金的5%。
官員舉例,若A公司在2018年11月通過股東會決議,將發放2018年度的員工年終獎金,預定於2019年2月初發放,那等於權責已發生在2018年,因此A公司在2019年5月申報時,就可以列舉2018年度的員工年終做為薪資支出項目,包括股東會決議書、實際發放情形或帳戶情況、依法扣繳部分等證明文件,其支出即可獲認定。
反之,如果A公司是在2019年1月才決議2018年的年終,那權責是發生在2019年,必須到2020年申報期間才能列舉年終部分的薪資支出。
對一般員工而言,如果A公司2018年決議發放年終,拿到獎金的李姓員工獲配獎金約20萬元,按照5%扣繳率而言,預計可實拿19萬元,1萬元則由公司先行申報扣繳,其19萬元所得也會列為李姓員工2018年之收入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