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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監督條例 不能偷渡國家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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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今(11)日將在立法院會付委審查,陸委會統計有11版本將併案審查。江揆強調,國家名稱及國家定位的問題,不應透過監督條例偷渡,政府對此無可迴避。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說,這部分審查時沒有妥協空間。

行政院會昨天聽取陸委會就兩岸監督條例提出分析報告。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領銜提出的民間版第2條提及憲政及憲法問題,將兩岸定位為國與國關係,江揆說,國家名稱不能以協議加以偷渡,這是憲政問題,不可迴避,必須面對。

 部分人士主張與美國一樣,由國會派代表參與協議簽署過程,江揆指出,美國憲法規定,貿易談判權原屬國會,由國會授權給行政部門,但我國憲法施政由行政權負責,如對外條例及協約,變成由國會決定對外談判內容,並可決議修改,即違反我國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媒體詢問,未來在立院併案審查時,行政部門是否可能退讓?王郁琦說,在無憲政衝突下,會在三方面參考民間建議修正,包括強化公眾參與與國會監督、強化衝擊影響評估、簽署協議後定期檢討。

 經長張家祝認為「4+2階段審議」,將增加談判人員的困難度。財長張盛和也說,監督條例立法後,兩岸租稅條例如果全部重來一遍,會使兩岸租稅協議延宕更多。

 王郁琦承認,不管是通過哪個版本,都會增加處理兩岸協議程序性要求,政院版的確會增加行政成本額外負擔,但從促進公眾參與、國會監督角度言,還在行政部門可承受範圍,可以兼顧兩岸互動往來重要目標,又不致妨礙兩岸關係發展。

 王郁琦也強調,負責協議主談的主管機關,未來在四階段尋求公眾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時,必須判斷外界質疑是否嚴重到必須重新檢視,甚至與對岸重新協商修改協議文本?倘若對岸不同意,就要思考協議是否繼續走下去,部會應該為此負起更大的政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