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是購屋的替代性選擇。健全租屋市場,又比新建社會住宅更能快速、有效的解決年輕人的房事問題。中央、地方政府與其花5年、8年去興建幾萬戶社會住宅,還不如善用市場閒置空屋,因勢利導釋出到租屋市場,去實現一定程度的「居住正義」。
政府以往的政策目標,都是讓民眾買到房子,而不是有房子住;但其實政府的角色應該是讓大家住者有其居,而不是與許多民眾一樣,陷入有土斯有財的迷思。
國內租屋市場每年市場規模約1千億元,雖遠不及購屋市場,但健全租屋市場卻是有效落實居住正義不可忽略的一環。然而多年來,台灣租屋市場一直瘡疤橫生,徒然陷租屋族於各種風險中,形成另一種「居住不正義」。例如:二房東或三房東、租約造假、看屋欺瞞、收費巧立名目、動輒威脅提告、房屋損壞欠修、恐嚇高額違約金、押金不還等,種種傷害租屋族權益的糾紛,都讓租屋市場充滿居住不正義。
也因此,政府應責無旁貸推動專業租屋服務、健全租屋市場。最積極性的作為,是制定具體租屋政策、推動住宅租賃專法,並善用市場空餘屋轉化為社會住宅來源,運用租賃服務產業,提供弱勢族群居住需求。
例如崔媽媽基金會這兩年來成立「蝸牛社會企業」,針對台北市南區和新北市新店、板橋、中永和一帶的高齡老房東,將其閒置、待租房屋,提供屋主代租、代管和合約管理服務,類似「租屋版的以房養老」。
又例如南投縣政府、台中市政府正研擬委託民間專業租賃公司,委託民間包租、代管等服務,以分別照顧九二一大地震安置戶、推動社會住宅。
不過,專家建議,健全租屋市場的正本清源之道,必須儘速針對租屋市場隱藏的各種租屋亂象,展開以下各種改革:一、出租3戶以上的房東,應視為營業行為,納入消費者保護法。二、內政部民國91年制訂的租屋定型化契約,內政部已研擬檢討修訂,增訂「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三、制定「住宅租賃專法」,規範房東和房客的權利義務,租屋資訊強制納入實價登錄資訊並公開揭露,研定糾紛快速處理機制及專責機構。四、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制定住宅政策及計畫時,應包括住宅租賃政策。五、針對3戶以上房東,納入登錄規範,建立評鑑認證制度,並輔以修繕補助、稅務減免等實質誘因,鼓勵優質好房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