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於今年五月施行,2015年號稱為電子支付元年,各界對於未來我國支付產業的發展莫不引頸期盼,希望我國網路金融發展可以迎頭趕上對岸的腳步,金管會更成立金融科技諮詢委員會、金融科技辦公室、金融科技發展基金,啟動電子支付倍增計劃。
在此同時,今年11月中,新聞媒體報導玉山銀行成為國內第一家取得跨境支付業務的銀行,將與支付寶合作,12月起陸客就可以透過支付寶在台消費,此一新聞引起各界的討論,支付寶進攻台灣的輿論不脛而走,認為台灣的支付產業應嚴陣以待。嗣後陸續又有第一銀行、元大銀行等取得經營跨境支付業務資格,其中第一銀行與騰訊合作,元大銀行同樣與阿里巴巴合作。
事實上,關於支付寶來台,筆者認為,各界無庸過度擔心,因為雖然支付寶可以在台灣提供服務,但是只限於陸客,台灣居民並不得使用支付寶,雖同是在台提供服務,支付寶與本土支付業者的目標市場與客戶並不相同。開放陸客來台得以使用支付寶,除了可以提升我國觀光產業的支付效率,增加陸客的消費意願,另一方面,陸客在台使用支付服務,某程度也會引發台灣民眾使用支付服務的意願,增加我國支付服務的普及度。
依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第14條第一項之規定,境外機構非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提供電子支付業務。支付寶在台並未設立子公司並取得電子支付執照,因此不得在台提供服務。陸客使用支付寶,乃是由玉山銀行經金管會核准,透過玉山銀行與支付寶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業務之相關行為。其法源依據在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4條第2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任何人不得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3條第1項各款業務之相關行為)以及依第14條第3項制定的《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
依照辦法第4條規定,經核准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及方式有6種,其中玉山銀與支付寶合作的模式應屬於辦法第四條第1項第2款的「提供收款方客戶就在臺無住所境外自然人,於我國境內利用境外機構支付帳戶進行實體通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入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換言之,支付寶在台可以提供服務的對象限於非台灣居民之境外自然人,台灣人不得在台使用支付寶,另外,可以使用的支付服務也只限於實體店面消費商品或服務之交易價金的移轉,故陸客在台得以使用支付寶的項目只限於實體店面的消費,例如夜市或者是百貨公司。
因此,我國支付業者大可不必過於恐慌,擔心支付寶會侵蝕本土的支付市場,因為支付寶依法並不得提供台灣居民在台使用支付寶,支付寶只是擴張其既有客戶的使用地域。從另一方面而言,台灣商家擁抱支付寶賺陸客財,同時也可提升我國商家對於電子支付服務的接受度,有利於我國本土電子支付業者爭取收款用戶,也不啻是一件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