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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風暴─強制平倉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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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引以為傲的中小企業,即將在未來幾年進入冰雪期,為數不少將煙消雲散,大環境的趨勢外,兇手可能不是紅色供應鏈,TRF風暴下所衍生的強制斷頭平倉機制,才會是罪魁禍首!它造成中小企業將潛在的損失立即實現。新政府最迫切的危機不在於陸客的減少,而是人民幣的跌跌不休。

 由一些案例觀察,及據聞金融機構將逐漸加速執行TRF合約的強制斷頭,此波中小企業因TRF而生的斷頭潮,預料將激起不小的漣漪。有趣的是TRF的第一波銷售潮是在2013到2014年間,2014年第4季起人民幣匯率已有出現反轉直下的態勢,從而TRF的銷售理應下滑;但實際上,在2015年中之人民幣貶勢稍微趨緩時,部分金融機構又趁勢以人民幣即將回到升值步伐之話術,可以加碼購買新的TRF部位,來攤平之前的虧損。許多中小企業在理專巧如簧如的推薦下,2015年中又開啟新一波TRF的銷售潮。

 過往案例來看,一般TRF為期2年的合約,大部分在2016年初就會到期,在合約即將到期的時點,為何有強制將合約斷頭的必要?國際經濟詭譎多變,近期人民幣匯率產生重挫,導致TRF虧損更加擴大,有些金融機構恐一些中小企業無法負擔TRF持續擴大的損失,開始執行強制平倉政策,不顧客戶意願或是主管機關的道德勸說。這樣的強制平倉是否合法,有深究的必要?

 TRF之類的衍生性商品,不同於股票、期貨等斷頭模式,有公開市場價格可參考。若提前終止TRF契約,合約市場價值損失的結算相當複雜,涉及到匯率走勢參數、計算模型,平倉的市場價格亦非公開可查詢。事實上,因為客戶不瞭解,就變成銀行說了算的結果,客戶端根本沒有能力計算、確認,這也是相關法令要求TRF必須由專業能力者才能買賣的原因。一些中小企業憑藉過往理專推薦投資的經驗,再加上部分金融機構的強力熱銷,相互推波助瀾下,在搞不清楚的情況下買了TRF,被斷頭的時候更是不清不楚。更有受害業者在報紙上大登廣告表達不滿,並說銀行怎麼會賣出這種像是比賭場還不公平的金融衍生性商品?

 實際上,金融機構應該要讓當事者明白,該商品的損失緣由及風險評估,這不是乩童在畫符咒,畫什麼就是什麼。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三號民事判決曾說過,金融機構若未針對解約、終止契約後所可能產生風險之條款詳加說明使購買者暸解,有隱匿解約風險之行為致購者陷於錯誤而簽署契約,而負擔購買者非能控制之危險。亦即購買TRF前,金融機構應該向當事者仔細說明契約之終止及風險計算,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對於提前終止契約也有所規範,應檢核交易條件是否明顯偏離合理價值,合理價值之檢核應就交易條件整體為之,不應僅就單一條件判斷。

 總之,形式上符合條件之情況下,就算金融機構有權利將契約提前終止,在特定的案例來看,平倉的損失也應該由交易的雙方結算確認及協商。以逼迫客戶承認損失的方式斷頭,或是催促客戶將損失轉換為另外的借貸形式,是否合理合法?回頭檢視整個TRF交易過程,斷頭損失歸屬的法律效果如何,還有得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