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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費率自由化政策下的自律與他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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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媒體報導,主管機關宣示遏止產險業火險殺價競爭陋習,要求大型火險保單『底層保費』需強制再保。而依再保險分出與分入管理辦法,現行只要求未安排適格再保險者,需增提保費不足準備金,未來預計將硬性規定至少30%要分出給國際A級以上再保險公司,且將抽查至少25%大型火險保單,若發現產險業者殺價現象,將停止部分業務等裁罰措施。

 依據主管機關的監理思維,是要求底層保費須有顯著比例分給國際優質再保險公司,如慕尼黑、瑞士再保險公司等,國際再保險人倘若有意承接,即表示合約費率符合國際的水準。而市場實務顯示,若底層保費增加,上層保費也一併會提升,因此企業法人投保大型火險時,保費勢必大幅增加。

 過往歷程,政府自2002年即推動產險費率自由化,於2009年實施自由化第三階段,自由化後產物保險公會即反映市場巨大保額商業火險費率過度競爭,恐影響公司清償能力。主管機關基於穩健市場機制,當保險市場產生不合理費率競爭,違反精算定價原則時,亦積極導正市場行為,確立保險業依最大誠信原則運作,保障消費者及公平對待所有利益關係人。

 因此,主管機關此次研議強制火險分保業務的監理作為,社會大眾不禁要問,政府本於公權力的行使,嘗試抑制市場費率亂象時,有否秉持公平對待消費者原則?而消費大眾是否因此受益呢?回顧過往的監理與裁罰的經驗,或許也應檢視是否符合『財務從嚴、業務從寬』的監理原則,與顧及消費者的權益維護。

 於釐清問題前,身為主角的『底層保費(primary)』,乃指保險人以非比例方式分出風險給再保險人後,居於底層的自留風險。一般而言,底層風險理賠有上限,但是出險頻率較高,依照費率精算原則,底層費率應該高於上層分出費率。而市場實務上,因大型火險業務具議價空間,底層保險多由國內產險業分保,保費呈現明顯不足。

 以美國保險市場為例,未存在法規限制火險的低價策略,亦未強制底層保費須要再保。由於全球低利率環境,房地產投資成長,火險需求量提高,費率競爭激烈,尤其大型火險保單,只要過去損失率不嚴重,產險公司多半願意降價承保,即使虧損,也可從現金流量、中小型火險或其它險種賺取利潤,以平衡整體綜合營運績效。因屬於公司整體策略考量,美國保險監理機關不會干涉公司訂價策略。

 主管機關欲強制規定保險公司於底層保費30%分保,需檢視其合理性。應避免僅國際再保險人實質受益,增加本地消費者火險保費的負擔,市場惡性競爭卻未見改善。

 異於國際的監理,亦可能壓縮保險公司利潤空間,促使費率競爭更加激烈。公司為避免遭受主管機關裁罰,可能會轉移到其他險種提供優惠費率,形成抑制火險費率惡性競爭的效果有限,連帶影響其它險種的正常運作與交易。

 其實,產物保險市場的核心癥結是充裕的資本!過多資本追逐有限承保業務,市場結構重整似乎是唯一解決方案,引導與協助公司合併與強化資本效益才是抑制惡性競爭的解決方式,若是流於法規細節的監理,可能事倍功半,不符合成本與效益考量。

 如同鯀禹治水一般,主管機關應從鯀治水汲取失敗教訓,改變圍堵思維,而對洪水進行疏導。參考美日國家經驗,面對市場費率競爭時,朝向合併擴大經濟規模與善用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市場效率與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