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雖於不同年代制定專利商標著作法,但全球產學研界援用各國法制實踐全球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及運用,則是歷經立法後相當長的時間後才開始,而且多數國家產學研界對於智慧財產業務,仍舊以申請為主,而較少如同有形資產般的發展出高效多元的營運機制。
亦即,各國產學研界於其國內的智慧財產申請量起飛年代即有不同,例如東歐和俄羅斯於2010年代、大陸和印度於2000年代、台灣和韓國於1980年代、日本於1970年代、美國於1800年代、西歐於1700年代。縱使各國前述開始實踐智慧財產年代不同,但各國提供智慧財產服務的專利商標或法律事務所的營運模式,除了合併整合與跨國經營外,迄今沒有實質改變,而仍舊停留在合夥人掌控下的勞力密集以及不停撰寫申請答辯文書、繳費用、領證書、收發文件、請款等傳統事務所的業務,僅有少數事務所擴及訴訟、交易業務,但作業仍舊如往昔般的沒有改變甚麼機制,或者只有美國專利訴訟受到e-Discovery、Focused Discovery機制及軟體的影響而提升一些營運效率。
要言之,傳統專利商標或法律事務所雖美其名為專業服務,但卻是建構在以明星合夥人的光環以及資訊不透明、行業不對等的環境上,開展客戶及案件、召募源源不絕的弱勢個體而又自認為好職業的從業人員投入心/勞力密集的工作,方成就其營利獲利及市場聲譽。也在此等條件及環境下,使事務所仍可繼續營運。
然而,隨著雲網端技術發展及其滲透力、全球資訊取得便利甚至免費、大型企業縮減專業服務費預算、中小微企業甚至創客付不起事務所高額服務費、長期鬱悶為人打工的專利律師/專利代理人和律師夢想自由業的境界,以及越來越多的智慧財產跨國事務及時需求以及網路世代人口快速增加成長、大陸政府「互聯網+」政策的驅動,還有既有事務所業者固化或抱殘守缺等因素,市場上隨即催生了「互聯網+智慧財產」的電商或平台商以及智慧財產暨投資併購大數據、技術/品牌/文創資產營運暨投資營運系統及平台新型企業。這些新型業者已開始雨後春筍般的遍地冒出,而傳統事務所仍難以想像此新世界,但科技則開始威脅其舊世界。
「互聯網+智慧財產」平台商,運用智慧財產暨投資併購大數據、技術/品牌/文創資產營運暨投資營運系統及平台資源,為智慧財產服務之買家和賣家築起及時、便利、數據、安全、透明、全流程、合理費用的專業服務平台,提供沒有時間地域限制的線上服務,使買家享有一站式、互動式的機制服務,也使賣家享有自由業的自主性並可盡情發揮並發展其專家級的專業,甚至成為高度被信任的專家顧問(Expert Trusted Adviser)或智慧財產混合專業(IP Hybrid),而脫離專利從業人員固有狹小疆域與獲利模式。
從買家觀之,他們可以在任何時間地點而不受事務所營業時間地點,就其發明、創造、著作的智慧財產申請/註冊,從平台商獲取最適切賣家的及時整合服務並於線上向各國智慧財產局提交文書,同時也運用平台商提供的系統機制及動態大數據(如自動核稿、品質價值分析),全流程控管所有委託案件及賣家服務,並且還可在平台商自行交易或接口交易所交易,進而貨幣化其智慧財產。平台商所提供的一站式服務,才真正體現以買家(用戶)為中心的服務,這些都是傳統事務所做不到的或者不願做的。
從賣家觀之,長期來,大多數人均早晚耗時通勤,委身於事務所侷限環境,生產他人的各類智慧財產文書,獲取有限且難以增長的所得,而又沒有適當的人際互動,實沒利沒名、又鬱悶非常。如今,「互聯網+智慧財產」來臨,將使賣家當家作主,無需通勤,在平台商資源及眾包(Crowd Sourcing)機制上,為自己可持續增長的所得及成就付出心智,提供有價值可評量的精準服務給全球買家,真正享有受尊敬而又高收入的「自由業」─彈性自主的工作、休閒並可續以發展差異化的專業。
綜上所述,「互聯網+智慧財產」的發展,將快速吞噬專利商標或法律事務所,現有各國事務所業者將遭受重大衝擊,而對於全球智慧財產服務之買家與賣家,卻是最大受惠者,雙方終於可以在對等、透明、互惠、及時的機制下,最適切的滿足各自的需求與供給。最後,對於從事專業服務者而言,終於從事務所的枷鎖束縛獲得解脫,真正邁入「自由業」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