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987年7月,我在《經濟前瞻》雜誌中,以「解除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糾結」為名,發表了我對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之間彼此較勁的看法。這篇約三十年前的「老」文章,或可對照今日華航及未來許多公民營企業間勞資爭議的「新」問題。
且讓我們回到三十多年前的英國,當時,英國的工運不斷,罷工連連,嚴重地影響了英國的經濟及生產力,在當時,有人把這種現象稱之為英國症(British Disease)。其實就西方國家而言,罷工有長久的歷史,也沒有什麼稀奇,但為什麼,勞工運動在英國成為「英國症」,而以美國為例,它就不會有「美國症」?
上述問題主要原因在於兩國的制度設計不同,在1970年代的英國,職業工會(如煤礦工人工會,駕駛人工會)可以罷工,相對之下,美國一向都只允許企業內的企業工會才可以罷工。因此,在當時的英國,同一事業單位內的許多不同勞工,可分屬在不同的職業工會組織,而各職業工會組織彼此又相互競爭,爭取表現,這就會造成:今天是駕駛人工會罷工,而同時讓許許多多公司的業務嚴重受影響而無法出貨;明天,生產線上的員工也有樣學樣的罷工,同樣地也讓許許多多相關或是不相關公司的經營也深受打擊。而在各職業工會間彼此「競租」與「競賽」的情形下 ,沒有一家企業的經營、也沒有一個國家的經濟能禁得起如此的折磨。
為了匡正這種情形,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為了挽救當時岌岌可危的英國經濟,強勢地要求英國國會立法,限制英國職業工會的罷工權利,讓英國成功地擺脫「英國症」的困擾,同時振興了當時英國的經濟。她名垂青史的「鐵娘子」稱呼,主要是由此而來,當然,勞工運動者,也一直以此批評她。(上述英國症的英文名稱雖已很少被人提及,但在網站上仍可查得到)。
美國的工會主要是以企業工會為主,但也可進行全國性的串聯,而主要的罷工,多是企業工會為主的,少數如碼頭工人職業工會的罷工,也會發生,但它畢竟不是企業的主流。以企業工會為主的罷工,它的「好處」在於,任何一個企業內,都有各種不同職業別的員工,該企業內的工會在提出進行協商或罷工要求時,也須提出一個能平衡內部各類員工的方案後,才會與資方進行協商,如此勞資雙方在公司的大屋簷下,共同完成協議,公司才能永續經營,員工也才能安心工作。
在上述約三十年前發表的拙文中,我借鏡英國的經驗,主張在台灣勞工罷工的權力應在企業工會裡,而不宜在職業工會。然而,這個想法一直都沒有得到認同,之後,不論是在台灣現行「工會法」或「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也都沒有從這個角度來思考,因此,今天,台灣的「工會法」中將工會分成三類:企業、產業及職業工會,每類型工會的任務都相同,都可進行諸如:勞動條件、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等「任務」。此外,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除限制教師的適用外,上述三類型的工會都可適用,意即:都可發動罷工。
為此,目前台灣的情形是很清楚的,華航空服員工會成功罷工之後,華航企業工會隨之跟進,其他國營事業也有不平之聲,任何類型的工會都可發動罷工,而在政府的政策也都全盤退讓下,這對民間企業的經營風險更是雪上加霜,若企業不認同此一經營環境,紛紛加速「南向」或「外向」時,台灣未來的經濟前景又如何能樂觀?
罷工本來就是勞工的權利,但有一定的制度規範,這是世界的通例。而今,問題是,我們早已不自覺地走到類「英國症」的死胡同中,當年的「英國症」在英國有「鐵娘子」及其執政黨來解套;台灣今日的類「英國症」又如何能解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