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利於發展金融科技FinTech,許多相關業者乃至於由金管會轉任立委之曾銘宗皆認為,全面檢討法規對台灣來說緩不濟急,而在風險可控制、消費者權益可確保下,可仿效英國、新加坡引進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機制。不過,金管會官員則表示,台灣法律制度與兩國不同,英國、新加坡的監理沙盒有前提要件,且仍未全面適用,建議先觀察半年國外實施成果,再決定是否引進。
監理沙盒本身就是一種創新,是指在一個風險規模已辨識可控的模擬環境下,讓業者盡情測試創新的產品、服務乃至於商業模式,並與監管者高度互動、密切協作,共同解決在測試過程中所發現或產生的監理與法制面議題。監理沙盒兼顧金融秩序與創新,政府不需為了產業直接改變法規,也不會影響既有法規的公平性。
英國政府支持新興業態發展,由其金融行為監理局(FCA)提出監理沙盒專案,對擬參與監理沙箱的企業進行篩選,並要求擬參與企業設定消費者保護計畫。在條件合格的前提下,允許參與實驗的企業向客戶推出創新產品和服務,測試期一般為3-6個月。最後,FCA將根據測試的結果進行監管政策的制定或完善。而新加坡金管局(MAS)亦已允許在沙盒中註冊的FinTech公司,從事和目前法律法規有所衝突的業務;即使以後被官方終止相關業務,也不會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澳洲也在今年3月聲明,將批准其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成立並管理監理沙盒。
作為長期探討台灣金融監理之學者,在下同意有些業者認為之「台灣比英國、新加坡更需要監理沙盒」。原因如下。
其一,台灣目前政治生態比較不能容忍犯錯,且金融開放程度相對保守。近來,當各界在談及作為比特幣交易運作機制的一部分且為Fintech重要技術之區塊鏈時,金融界人士即常表示,聽了半天還是霧煞煞---雖說目前九成的區塊鏈應用都集中在金融領域;另有些人也在想,到底了解區塊鏈技術之資通人員是否真正理解金融之運作。正因隔行如隔山,犯錯機率應該不小。而因金融在各國大多為特許,受到高度監理,故當金融與科技要結合時,就需給予一塊區域進行實驗,在有落日條款之情況下,「暫時豁免」其於業務創新過程中出錯之懲罰,以免影響創新意願。
其次,台灣經濟在保一(今年)保二(明年)有困難,且攸關出口表現之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相對於其他國家不易,致出口、投資積久不振之情形下,再加上許多國家已在進行監理沙盒,我們即使被迫也必須跟上,讓台灣旺盛之創新創業民族性及人才,有其發揮空間,而有助於經濟金融轉型增長。反之,假若吾人不儘快跟進,屆時相關專利提出落後於人,我業者未來必須付出更為龐大之代價。
最後個人認為,由立委主動推行之「監理沙盒」應有可為。長久以來,台灣之政治生態不太容許(尤其是官員)犯錯,做得好是應該,出了錯動輒被要求下台。在此態勢下,誰敢放膽創新與開放。對此,因「監理沙盒」係由立法委員跨黨聯署推動,一旦通過且施行,對於上述妨礙犯錯與開放創新之態勢,多少可予扭轉,故樂觀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