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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適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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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用選票選出民意代表及民選首長後,在任期中若認為有不適任的情形,必須透過罷免來收回人民的授權,將民選公職人員予以解職。然而罷免門檻達成不易,導致縱使民意代表及民選首長有不適任的情形,卻有恃無恐,也使得選舉淪為數年一次的大拜拜,人民常常莫可奈何。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是由股東會選任,但與民選公職人員的選舉相同,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選出後,若未忠實執行其職務,對公司及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不能等到任期屆滿再改選來處理,必須有處理機制。如果董事及監察人不適任,甚至其執行職務導致公司受有損害,必須對公司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公司對董事及監察人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訴訟程序需時甚久,可能尚未判決定讞,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已屆滿,對於扼阻董事及監察人違法執行職務,顯然緩不濟急。

 為此,公司法設計了讓不適任董事及監察人退場之機制。董事及監察人既然是由股東會所選任,也應該讓股東有機會可以收回對於董事及監察人的授權,以決議解任不適任的董事及監察人。此即如同人民以選票罷免民意代表及民選首長。

董事及監察人不適任的行為態樣眾多,從若干實際案例觀察,公司解任不適任董事及監察人至少包括如下的行為類型:股東會所選任最高票的董事,不依規定召開第1次董事會以選舉董事長;任意撤銷董事會之召開通知;董事阻礙其他董事進入董事會會場報到、開會,及其他干擾議事進行而使董事會空轉之行為(甚有牽扯黑道之情形);干擾公司向主管機關進行新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變更登記;任意向公司興訟濫訴;未出席董事會,亦未委託他人出席;干擾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財務報告,或要求會計師重編財務報告;向媒體散布不實訊息,傷害公司商譽等。

 應予注意者,公司法並未要求必須確有正當理由才可由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及監察人,只是任期中沒有正當理由解任董事及監察人時,董事及監察人可以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一般情形下,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而股東會的議案有可能是由董事會提案,或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依法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此外,監察人於必要時也可以依法召集股東會,提出解任不適任董事及監察人的議案。

 另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則可以書面記明提議解任董事、監察人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解任不適任董事及監察人。如果董事會在少數股東請求召集後15日內不為召集之通知,少數股東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股東會,決議解任不適任的董事及監察人。

 綜上所述,針對不適任董事及監察人,可以由公司最高意思機關之股東會決議解任。少數股東依其持有股份比例之不同,可以提出議案解任董監,甚至可以請求董事會召集或在一定條件下自行召集股東會,決議解任董監,俾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