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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遭美重罰 聲譽風險損失 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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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謂:「無風不起浪、起浪必有因」、「大風起於青萍之末」。近日,喧騰報章的兆豐金控旗下所屬的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涉及違反美國紐約金融服務署(DFS)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BSA)及反洗錢法(Anti-Money Laundering, AML)而遭重罰1.8億美元;尤有進者,這事件又疑與前陣子轟動一時的「巴拿馬文件」有關而平添敏感。此次裁罰金額相當於金控年度獲利的二成,也創下國銀史上最高罰款紀錄;值得注意的是,金錢損失或許很快可由獲利回補;但無形的「聲譽損失(Reputational Loss)」恐戛戛乎其難哉!

 在銀行的監理發展上,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於2001年日發布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建議(Basel Ⅱ),明確規範除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外,並將作業風險納入資本適足率的計算,以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作業風險被定義為「起因於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之可能性」;但當時將聲譽風險排除在外,主要是量化不易。有感於銀行作業風險事件對銀行負面影響越來越深,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認為應速將聲譽風險納入巴塞爾協定架構中,並將其定義為「當部分顧客、對手、股東、投資者、債務人、市場分析人員、其他相關人員或者管理者等對銀行有負面觀感所引起的風險;其可能對銀行存續、成立新的生意關係與籌資來源等發生不利的影響」。

 大多數作業風險損失事件,起因於人為失誤或詐欺,儘管有些事件影響與財務損失關聯不大,但經各式媒體報導或公開的負面消息傳播,渲染;進而導致銀行聲譽跌落,徒增銀行的聲譽損失。有不少實證研究指出,金融機構的聲譽會影響投資者的預期反應與投資行為;在資訊不完全與不對稱的市場中,具良好聲譽的金融機構較有優勢與市場投資者維持穩健及有效的承諾。

 據研究,2008年的法國興業銀行舞弊事件及雷曼兄弟破產期間,公司股票出現顯著負異常報酬,即與聲譽風險有關,足見聲譽風險影響銀行市值不容忽視。也有相關研究指出,內部詐欺比其他類型作業風險更容易造成聲譽損失;而針對影響銀行聲譽損失大小的因子,尚包括銀行規模大小、財務槓桿比率、資本適足率、總資產報酬率、股價淨值比及負債比率等項。

 筆者最近一份「台灣商業銀行聲譽風險損失實證研究」報告亦指出,在1990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所發生的作業風險事件中,可發現自1999年快速增加為1998年的2倍多;但2000年下降後又顯著增加至2008年,推測可能與銀行財富管理業務興起、經濟景氣不穩定有密切關聯。2010年發生作業風險事件最多(共75件),但自2011年起開始下降,說明作業風險的評估日漸受到重視,對衡量銀行聲譽損失也愈來愈重要。其中,又以「內部詐欺」與「執行、運送及作業流程之管理」發生次數最多,分別為172件與183件,顯示台灣商業銀行作業風險管理與防範待加強。

 儘管兆豐金事件目前仍是繪聲繪影、謠諑紛紛,諸多疑點尚待釐清;但東窗事發後,應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有鑑於此,國銀除了要注意國際監理規範、加強內稽內控、洗錢防制及法規遵循外;隨著金融科技(FinTech)的發展方興未艾,監理觀念及技術均必須與時俱進,如近來興起的監管科技(Regulatory Technology, RegTech)或是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國內可資借鏡;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要維護企業聲譽,最重要的莫過於「誠信(Honest)」二字;畢竟誠信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