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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沙上的長照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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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失能、失智人口已約80萬人,生活上需要長期照顧,對許多家庭造成極大負擔,亟需政府建立長照制度來紓解。雖然「長照2.0」社區服務試辦已經上路,然整體、具體財源籌措方式至今仍存疑慮,實有檢討必要。

 長照制度與醫療保險具密切關係,為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一環。既然我國全民健康醫療採保險制,與此連貫的長期照顧,理應採保險制,共同分擔風險,實乃理所當然之事。至於長照保費可在健保的費率基礎上收取,由政府、雇主、個人共同分擔。若是以薪資為基礎之收費方式不能令人滿意,則可一併改按家戶總所得,取代現行健保疊床架屋的收費方式,也使得社會保險制度更趨完整性。然而小英政府提出的「長照2.0」,以稅收制取代保險制來籌措財源,造成健保與長照明顯脫鉤,實在令人不解。

 長照稅收財源幾經折騰後,日前行政院已決定將遺贈稅率由10%提高至20%,稅收可增加約60億元;菸稅每包調高20元,將可取得225億元稅收; 扣去菸稅調高造成稅基流失影響菸捐收入約67億元後,所取得之淨稅收約158億元,將全部進入長照基金專款專用;再加上衛福部公務預算編列177億元,合計財源395億元,或可度過「長照2.0」開辦之初的資金需求。然而這樣的稅收財源適足嗎?依據OECD國家的標準,長照支出至少約占GDP的1%,就台灣GDP規模而言,就需近約1,700億元,可見新政府財源規劃明顯不足。

 長照以稅收為財源,必須合乎公平、效率、適足、穩定與成長等特性。小英政府最早的規劃,主要是以營業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來支應;由於前者被認為可能造成物價上升及稅負累退,後者稅收又杯水車薪,故而雙雙作罷。稅收財源規劃後經多次調整,至今形成遺贈稅及菸稅的組合。以遺贈稅為長照財源,能夠取自於老人而用於老人,有一定的立論基礎;然而遺贈稅為機會稅,稅基本已狹小,又不具穩定性,一般是在沒有租稅規劃下才可能課到稅,因而有「暴斃稅」之譏。由於調高稅率產生租稅規劃誘因,稅基因避稅而縮小,是否能夠取得必要的稅收,不無疑問存在。況且,遺贈稅屬與地方共分的國稅,指定用途極可能引起地方政府抗議,徒增中央與地方的齟齬。

 菸品具劣價財(demerit goods)、上癮財(addiction goods)的特性,且會產生負的外部性,對其加重課稅,目的在於「以價制量」、「寓禁於徵」,矯正負的外部性。然而,菸稅政策若能達到原始目的,稅收增加必然不多,又如何能夠支應高齡化下的長照需求!若為取得長照財源加重課徵菸稅,其背後又否定課徵菸稅能夠產生既定功能,反其道的寄望用其稅收支應長照,在政策作為上產生極其矛盾的現象。且由於負擔菸稅的人多屬經濟上的弱者,稅負具有累退性,自然不利於所得分配。此外,菸稅調得太高,將會助長走私與敗壞治安,在稅基大幅縮小下,不但達不到課徵菸稅的原始目的,更因收不到菸稅而使支應長照財源的目標兩頭落空,形成雙輸局面。長照財源建立在不穩定的流沙上,顯得如此規劃的不負責任。

 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率嚴重偏低,只有5%;調整1個百分點,稅收可以增加約600億元。國民年金法第47條有以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作為財源的規定,政府至今仍未依法行政。此處贊同長照也調高營業稅徵收率0.5%-1%作為財源,且配合國民年金財源,稅率一次性的調高1.5%-2%,用以支應年金與長照,如此行政成本及制度調整成本也只一次付出,具有「規模經濟」效益;且因營業稅的稅基廣、稅收穩、具成長性,當能配合制度需求。由於民生必需品多已免稅,只要政府採取適當的配套來紓解,例如加強特種貨物及勞務課稅及物價督導查核,所產生的稅負累退性及對物價衝擊效果有限,當不可因噎廢食。其實,透過租稅融通長照只是過渡階段的措施,未來仍應回歸社會保險制或混合制才是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