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er

維繫家園安全的地震風險管理

Foto

天災地震不會是每天發生的,即使常常發生,大多數也不會產生巨額的損失,但是,是否我們就可以忽略它的存在呢?不幸的、以2016年2月6日高雄美濃地震為例,卻造成臺灣有史以來單一建築物倒塌罹難人數最多的災害,所以答案當然是不可被忽略,政府有義務為所有居住的公民營造安全與免於恐懼的生活環境,而透過立法的強制過程,確保行政機關可以善盡職責,以專業負責任的態度與方式施政。

 而政策執行時的監督與究責機制,則是透過間接與直接的民意反映,若是間接代議機構未能發揮既有的功能,就必須直接透過民意的訴求,但基於普羅大眾對於知識與資訊的不對稱,往往容易流於民粹型式,易遭受利益團體所把持。

 基於社會輿論是直接民意反映的管道,也唯有透過理性與專業的議題討論,才能引導社會輿論,帶給台灣正面的祥和力量。

 檢討高雄美濃地震後的風險管理機制,針對三項議題提供看法:

 一、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是否可由產物保險業者先自留保額一定比例後,再以比例再保(Quota Share)予地震基金呢?

 回顧保險法第138-1條,已規範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並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同時因前項危險分散機制建立,而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專責管理,地震基金為政府的專責業務執行單位。

 透過立法強制商業保險公司必須承擔地震風險,基於地震風險高度不確定性,實施政策性保險時多依無盈無虧(費差益及投資損益除外)與共同承擔(Risk pooling)模式進行,以有效進行風險管理。

 若個別保險公司先採自留方式,而非全數向地震基金再保險,因為承保樣本數有限,整體投保規模不大下,會顯著影響公司當期損益,可能產生巨幅損益波動,而如何監督保險公司因地震災害自留累積的風險(包括住宅地震、商業地震、工程險、水險等)應同時考量。

 保險公司對於斷層帶的住宅是否會因此採取消極的承保態度,影響到整體住宅地震保險的投保率,尤其值得觀察,同時與先期立法時風險共同承擔的理念亦有差距,喪失共保下普及保險的功能。

 二、保險共保組織累積之特別準備金,是否承擔責任限額一倍即可,並由地震基金以個別帳戶代管?

 事實上,為顧及制度的穩健性原則,宜有數據佐證,而地震可能的最大損失(Probable Maximum Loss,PML)高於現在責任限額,基於天災難以預測,若直接將現行3倍調降1倍即可回收成公司盈餘,屆時地震基金是否能夠承受巨額理賠,受限於損失統計資訊的可信度,應有可受公評的精算評估意見。

 三、提高本保險之保險金額或是擴大理賠基礎是否可行呢?若討論擴大實損或部分損失理賠機制,因為政府過去僅針對全損救助,如何預防既有裂縫的建物投保? 如何確認損失幅度? 同時鑑定費用可能高於賠款,集合式住宅或大樓處理上較為複雜等議題皆需要釐清。

 至於保額可否再行調高,因涉及社會大眾對於保費的接受程度與政策執行的可行性,應有適度的政策溝通與民意支持。

 天災地震的風險管理涉及家園安全的維護,我們殷切期待專業的政府與勇於負責任的行政團隊,也唯有如此,政府的效能才得以彰顯,民眾的福祉方得以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