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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 跨部會監理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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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17家新創業者於12月初發出聯合聲明稿,向蔡英文總統以及林全院長喊話,希望將目前由金管會主導的「金融科技FinTech」以及「監理沙盒制度」,納入經濟部、央行等多部會人力與資源,藉由跨部會力量,成立一個直接向行政院長負責報告的「金融科技(FinTech)辦公室」。由於FinTech內容五花八門,涉及跨部會之監理職責應是有高度可能;為求我國FinTech發展順利周延,新創業者此一訴求確有其必要性,不過,這也挑戰著長久以來政府跨部門協調不易之老問題。

 究竟金融科技創新跨部會監理之必要性有多高,吾人可看看全球兩大金融科技發展迅速之國家,即中國大陸與美國之情況,以做為參考。

 根據KPMG《2016年FinTech 100金融科技創新者報告 》,中國大陸於全球排名獨占鰲頭:在3年內,大陸金融科技企業從2014年的前50名中只有1家,進度到今年排名前5名的公司中有4家,前50名中有8家。在監理方面,大陸對於FinTech之整體發展,基於其市場規模大承受力強、且政府控制力強大,故採用先自由開放、再快速修正國家政策之方式來發展。

 不過,為了解決互聯網金融相關監理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會同有關部門製定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作為互聯網金融行業「基本法」,並於2015年7月18日對外發布。該《指導意見》的發布單位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共十一單位。雖涉及眾多部會,但該「基本法」明確規定,網絡借貸業務係由銀監會負責監理。

 在美國,因擔憂美國在金融科技監理上之落後而導致其金融科技商機流失,資深眾議員P. McHenry於2016/9/22提出監理沙盒議案。此項法案仿照英國監理沙盒要求諸多聯邦政府機構(包括聯準會、財政部、證監會)內部成立「金融服務創新辦公室(Financial Services Innovation Office,FSIO)」,讓新創公司在測試產品時得以受到援助,並要求成立由FSIO主管組成之FSIO聯繫委員會,以整合金融科技監理。雖說很多美國聯邦機構內部已成立創新團隊(如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PB),但該項法案要求將此程序正式化,使得各機構皆須分享資料及報告給國會。如此一來,可強制監理者更能理解市場走向。

 由以上說明可看出,跨部會監理對於具有無限可能性之新創科技,已為中美兩國初步認可。在我國,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2/19初審通過部分金融監理沙盒相關法案,(但以「金融科技創新」取代「金融監理沙盒」字眼),相關修正內容包括:實驗期間刑事責任豁免權、金管會可依個案調整或豁免應遵行事項與行政法規、成立跨領域審查小組。換言之,目前主管單位仍僅限於金管會。

 要注意的是,跑得最快之英國,其監理沙盒實驗對象並不限於金融科技FinTech。但是,因透過監理沙盒之實驗,監理單位將更為了解新創科技,並有助於其擘畫未來之基礎建設,且較能掌握新創科技之可能影響;假若未來我國相關監理單位可跨及各部會,定當有助於我國金融科技、乃至於創新經濟及數位國家之建立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