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政府揭櫫「經濟自由化、國際化」的基本方針,1985年5月至11月行政院成立經濟革新委員會,曾經有場激烈的論爭,就是擬以「兩稅合一」所得稅制取代當時的「兩稅獨立」課稅制,因基於稅收損失過大,結果功敗垂成。事隔十年,前總統李登輝競選時,提出實施兩稅合一的政見,以期建立「低稅負、無障礙」的投資環境,並在當選後1996年7月成立財政部賦稅革新小組,推動稅改落實政見,於1998年正式實施。轉眼之間,「兩稅合一」已實施了19年;如今事過境遷,面臨被取消的壓力,的確令人玩味。
「兩稅合一」的立論,當初是在「法人擬制說」的基礎上,認為公司只是一種導管,所繳的營所稅只是暫繳,並非量能課稅的對象,真正負擔租稅者是在個人;故公司階段所繳的稅,在個人階段應抵掉,落實「只課一次稅」原則。經由資本的有效稅率降低,期待能夠吸引投資、促進經濟成長,長期又能增加稅收。當初實施兩稅合一另外理由,則是企圖矯正舉債與募股間,以及盈餘分配與保留間扭曲,增進課稅中立性,亦有立論基礎。此在台灣當時所處環境,經濟成長快速、失業率不高、所得分配相對平均下,推動「設算扣抵」式兩稅合一,實在寄以厚望。
然而,近二十年來,國內外政經情勢發生極大變化,投資環境持續惡化、經濟成長遲緩、所得分配不均嚴重、吸引外資成效不彰,再加上大陸磁吸效應、全球化風潮等因素,整體經貿環境所致,減稅不但沒有達到吸引投資、擴大稅基原始目的,反而帶來每年千億元稅收損失,而這些減稅利益主要由高所得者享有,使得分配不公現象雪上加霜。由於徵納雙方所付出的執行及遵循成本甚高,預期效益又無法實現,「得不償失」就成為難以避免的結果。
其實,台灣實施的兩稅合一方式並非正統,因為兩稅最高邊際稅率有明顯差距,無法取得一致,故而達不到盈餘分配或保留間中立性;而有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規定,造成稅制的複雜化;如今更因營所稅率配合促產條例落日調降至17%,以及綜所稅率因課徵「回饋稅」而提高至45%,使得決定盈餘分配與否的非中立性缺口更為擴大。此外,兩稅合一只用於本國人及本國企業,外國人及外商並不適用,而後者稅率又相對偏低,違反資本流動的中立性,製造假外僑、假外資之不合理現象。
由於盈餘分配或保留的中立性目標,在台灣自始就做不到;而舉債與募股間非中立性,可直接在公司階段將募股資金以正常報酬率設算利息方式准予扣除,並非一定要仰賴設算扣抵兩稅合一才能達成中立性;而股利減稅不利於所得分配,違反租稅正義又事關重大。種種論述顯示,兩稅合一現制已面臨來自四面八方的質疑,要求改革的呼聲甚囂塵上。
此種「昨是今非」的現象,不只是在台灣存在,許多OECD國家亦然。由於歐盟設算扣抵式兩稅合一不適用於外資,違反國民待遇原則,歐洲法庭已視為違憲,因而紛紛改弦易轍,採取設算扣抵以外的合一方式,甚至回到「兩稅獨立」,的確令人關注。台灣未來要如何走下去,雖受國際示範效果的影響,但各國客觀政經環境不同,仍然值得深入探索。
現行兩稅合一已千瘡百孔、不倫不類,未來所得稅制是在現行「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基礎上圖謀改善,例如降低綜所稅最高稅率及調整稅率級距、適度決定股東可扣抵稅額程度、調高營所稅率等,還是改採許多國家採行的部分股利免稅法,或是股利分離課稅法,甚至直接回歸「兩稅獨立」所得稅制,必須有慎重、詳實、客觀的評估。期待財政部在深思熟慮下,提出福國利民的改革方案,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