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尼伯特、莫蘭蒂及梅姬颱風造成農業損失超過新台幣40億元,也影響蔬菜水果價格,為此政府近日已宣佈將推動農作物保險機制,希望能降低風災對於農民的傷害。隨著全球氣候變遷,預期天災的發生頻率及損失幅度將增加,屬於小型農業規模的台灣,推動自願性的農業災害保險勢必面臨挑戰。
依據世界銀行的災害風險管理報告,風險構成的要素為危險事件(hazard),諸如颱風、乾旱、豪雨等,與風險脆弱程度(vulnerability),如人口集中度、基礎建設、經濟活動等,同時也攸關整體社會的承受能力(capacity),因此對天然災害的風險管理機制,建議以風險聚合(Risk pooling)模式進行,透過巨災共保(CAT pools)可有效建立風險移轉機制。
而實際執行風險管理時,對於損失頻率高而相對損失幅度大的農業損失,產物保險公司過往都採風險規避的消極態度,因此如何降低損失頻率,使其成為可承保的風險,相信是推動農業保險有效運作的首要關鍵。同時,保險制度的運作必須考慮資訊不對稱效果與防範道德風險,針對政策性的商業保險,建立農業損害防阻機制與風險管理思維尤其重要。
借鏡中國大陸的發展,早於2012年即頒布農業保險條例,為農業保險發展奠定法律基礎,大陸農業保險承保農作物超過11億畝,占播種面積48%;提供風險保障1.6兆元,占農業GDP的16%;參保農戶2.47億戶次,占農戶數的60%;承保農作物品種超過170個,覆蓋農林漁牧領域與所有省份。
大陸農業保險發展,區分為啟動、試點與快速發展三個階段,發展初期因損失率過高,規模萎縮。2004年至2007年間以地方政府補貼保費於省市開展。2007至2012年間,透過中央財政補貼政策後,農業保險快速發展,業務規模和品種擴大,覆蓋全部省份,2008年起,保費規模已達亞洲第一、世界第二。至2013年實施農業保險條例後,農業保險成為農業風險管理的首要工具。
同時也帶動商品創新,保險公司已開發農產品價格保險,農民或農業機構可購買農產品價格保險,確保農作物收成後有穩定收益,保險公司可購買期貨公司提供的選擇權進行避險交易,達到再保險效果。
因自然災害的損失無法彌補,大陸實施農業保險已積極發展災害風險管理,透過災害預防、預測和救援,進行風險轉移和共保,發揮商業保險在災後分散風險和經濟補償的功能,具體特色摘要如下:
政策法制: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補貼保費,鼓勵地方政府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對農業保險經營者給予稅收優惠 。
行為規範:對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罰規定,獨立帳戶下單獨核算損益、條款和費率審查,並可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服務規範:明確承保、查勘、定損和理賠標準,保障要保人利益,明確理賠時效,將應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益人,保險機構不得主張殘餘價值。
監理設計:對農業保險定義、基本原則與政策、相關部門職責分工、農保契約和業務經營規則、罰則及相關法律進行明確規定。
省思大陸農保的經驗,台灣為建立具體可行的農保制度,建議主管機關:(1)若採任意性商業模式,須強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農漁會基層的保費補貼效率與合作機制;(2)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制度,社會性重於商業性,應適度區隔市場競爭,維繫保險公司穩健經營,(3)為有效降低承保風險的波動程度,應落實世界銀行所倡議的巨災共保機制,以利未來政策的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