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民所得資料不斷呈現出GDP分配在營業盈餘的比率上升,而受僱人員報酬的比率則逐年下降,顯見企業主未將經濟成長果實與員工分享的結果,加上國內薪資水準停滯不前,與先進國家相比,週休二日制度仍未全面實施,因而立法院在去(105)年底強勢通過《勞基法》修法,其中第36條、第40條在修法後為: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在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下,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該修正條文自總統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起(即105年12月23日)生效。
此一立法意旨在於為勞工爭取應有的權益,對全國近800萬受私人僱用的勞工而言,不啻是一大福音,然而實施一個月之後,各行各業無論雇主或勞工面臨的困境已經逐步顯現出來,實是當初立法諸公所始料未及。由於勞基法規定中有1日須為例假日,企業為遵守勞基法,自然不敢要求勞工上班,新法上路之時,正值年關將屆,企業訂單無法消化,只得使用派遣工,正職勞工在勞基法修法通過,馬上得到的禮物是薪資立降1成,再加上部份企業為了因應一例一休,紛紛以增加人事成本作為調高售價的理由,在薪資減少、物價上漲的雙管衝擊下,勞工這個年關是如何度過,恐怕不是坐在辦公室裡的主管官員或立法者所能想像的。
行政部門也承認在公布法令時「沒有特別注意」勞基法有些條文「沒有明訂生效時間」,所以變成勞基法修法生效後,必須馬上適用,行政院會盡量輔導,讓產業能快速適應。勞動部為避免中小企業因法令認知不足,或於相關令釋尚未完成前衍生檢查爭議,將強化宣導、輔導等措施,以循序漸進方式執行相關檢查工作,協助並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新修《勞動基準法》規範,但對於申訴案件及重大惡意違規等情事,仍將依法實施檢查及裁罰。為順利推動本次《勞基法》新修規定,勞動部已研擬「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勞動監督檢查處理原則」,規劃106年第1季「宣導期」,第2季「輔導期」,第3季起為「檢查期」。
雖然勞動部宣稱將強化宣導、輔導,循序漸進執行檢查,但卻設定查緝處罰的目標件數,實際上已有廠商遭受處罰。為了因應訂單要求,中小企業主自己加班趕工也會受到關切,因為勞動檢查人員認為企業主投保勞保,也適用勞基法不得在例假日工作的規定。為此,中小企業主面臨訂單無法履約可能被罰,以及勞基法因一例一休制度被查緝處罰等前有埋伏、後有追兵的雙重困境中,中小企業的苦似乎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長期以來政府宣稱對中小企業的保護不遺餘力,例如民國86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3項特別制訂:「國家對於人民舉辦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顯示政府對中小企業具有憲法位階上的協助義務與責任;民國89年並增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於制(訂)定或修正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時,應衡量中小企業之經營規模及特性,以利中小企業遵行,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評估中小企業適應能力及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以完善中小企業法規環境。
對照今日的一例一休制度,更凸顯出政府的政策制訂,漠視國內占企業家數97%以上的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甚至以照顧勞工權益為由,輕忽對產業經濟與社會可能產生衝擊,亦未就中小企業的特性對一例一休政策的適應能力加以評估或考量配套措施,以利中小企業遵行,讓中小企業為單一政策付出這麼高的法規遵行成本,對台灣經濟發展恐未見其利,先蒙其害,對中小企業競爭力更是一大戕害,中小企業法規調適的重要性無論立法部門或行政部門都應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