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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讓企業投資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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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各國為發展經濟,無不透過租稅優惠及行政便捷、效率等方式招商。美國總統川普剛上任即以美國優先、企業減稅、鬆綁法規,投資美國以振興美國經濟作為施政主軸,美國人對川普個人言行雖有微詞,但對他提振經濟的前景卻充滿信心與叫好,美國德州州長於超級杯美式足球賽舉行之際,訂下最好的包廂招待企業鉅子,看球賽兼招商,更是另出奇招。反觀台灣在民粹當道下,卻把國內外投資者拒於國門。最明顯的例子是六輕擴建案,已延滯六年多,雖然六輕方面一再配合環保要求減少能耗、用水、汙染量,但日前環評又被環保署退回要求重做。難怪有企業龍頭就感嘆,不是不願意投資台灣,而是不讓投資台灣。

 台灣地小人稠、資源不足,要發展經濟主要靠生產事業,但何以企業對台灣投資卻步。除了投資環境已經大不如前外,來自於超嚴格的環評及地方的杯葛:

 一、不周延的環評機制。

 對於重大投資案,避免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而有環評的必要。但環評著重審查,在美國及日本,其審查重點在於確認符合環境品質標準及總量管制,並評估對社會面、經濟面及環境面之最優開發條件。

 在台灣審查單位為環保署之環評審查委員會,其中學者專家佔三分之二,行政人員三分之一,審查只著重對環境的影響,對經濟面的正向影響較少著墨,無怪有人說是半套的環評。

 又在美國及日本,民眾不能參加審查會;而在台灣民眾可以參加審查會議,由於不斷干擾及中斷審查會議,不但審查時程延宕,且影響審查委員的判斷及決定。而在執行面上,美國與日本無監督委員會,全部回歸相關環保法規的規定,而在台灣,由學者、當地民眾代表及環保團體組成監督委員會,在會議上,常無限上綱的提出要求,並要求依環評報告內容裁罰。

 二、地方以自治條例之名杯葛投資案

 我國憲法本有明文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凡有全國一致性的應一體適用,但地方常以地方自治為理由通過自治條例,訂立比中央更嚴苛的環保標準。在美國聯邦與州(德州)、日本中央與地方,就燃煤電力設施,有關粒狀物(TSD)、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標準是一致的。美國粒狀物TSD,聯邦與德州都訂為22.5mg/nm3,日本為50 mg/nm3;硫氧化物SOX都訂為56ppm,日本96ppm;氮氧化物NOX都訂為57ppm,日本200ppm。在台灣,粒狀物TSD中央標準為20mg/nm3,雲林為15 mg/nm3;硫氧化物(SOX)中央為60ppm,雲林為25ppm;氮氧化物NOX中央為70ppm,雲林為46ppm。如此不一致的標準,讓廠商無從遵循。

 最近彰化縣政府33次以較現行標準更嚴格之規定要求台化補正後,仍逕行駁回台化三部汽電共生機組之許可展延申請。

 雲林縣通過禁燒生媒條例,規定工商廠場禁用生媒及石油焦,雖環保署認定與地方制度法及空氣汙染防制法部分條文規定不符,而認定無效,但雲林縣長仍不甩。此種地方政府的特意杯葛下,無怪企業視投資台灣為畏途。

 美國環保署長麥加西曾言,環評制度旨在經濟發展中保護環境正義,在爭論環境是否優先於經濟議題時,要以周全、前瞻性謹慎考慮,更要以創意解決弱勢者的問題,千萬不要傷害到你想幫忙的人。亦即要思考開發對廣大民眾在經濟及社會的長遠利益尤其是經濟上弱勢者的前途。

 為了救台灣經濟,除吸引投資,改善投資環境,鬆綁法規外,唯有修改半套式的環評制度,並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提高地方政府招商之稅收分配,讓地方政府有招商的誘因與意願,這也是美國日本環評機制中環境正義不可或缺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