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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安全上路? ─網路預約交通服務平臺的合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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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網路資訊、行動載具等科技的普遍,造成新商業模式的出現,藉由人人聯網打造分享平臺,形成共享經濟模式(Sharing economy),從企業的角度而言,能達成降低成本及增加行銷的好處,對消費者來說,可實現以租代買或節約消費的目的,兩者互利雙贏。

 由於商業行為涉及公益、安全或衛生等面向,需受政府嚴格管制與監理,以維護社會大眾,Uber之爭議因現行法令規定,企業經營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經申請始得核准營業。對長期遵守法的傳統計程車業來說,構成非以同一法律要求下的不公平競爭,最後,Uber控制計價與乘客行為,與駕駛也可能成立僱傭關係,必須承擔勞動福利等義務。

 網路平臺迅速、即時與傳播的特性,成為匯聚社群與媒合交流的管道,並獲得新創事業青睞,但虛擬世界的行為仍受到實體法律的規制,若可能發生不當之虞,政府仍須肩負起保護人民之立意,但須衡量的是,高度管制下是否可能遏制網路產業的發展,尤其對於Uber等網路預約交通服務等網路平臺而言,關乎是否持續營運等重要課題。

 國際間法制因應對策,加州自2013年公用事業法增設「網路運輸服務業」(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 TNC),定義為「任何機構於加州境內提供預先約定交通服務,透過網路或平臺,使利用私人車輛的駕駛與乘客相互連結,並進行費用支付」,另有透過專法或辦法承認合法性,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議會通過「網路運輸服務創新法」(Transportation Network Service Innovation Act of 2014),除平臺業者應向政府申請外,駕駛更必須通過第三方機構的背景及犯罪調查。此外,中國大陸2016年公布「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車(計程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與「網路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將網約車視為新型態的商業模式,而平臺業者須堅守營運申請、車輛管制及價格調節等法律要件。

 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院判決,例如德、法、西班牙、丹麥、南韓、香港等,仍認為Uber違法;臺灣於2017年1月修正公布公路法第77條,對於未經申請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可罰款至2500萬元,而Uber在2017年2月暫停臺灣私人媒合車輛服務。

 由於共享經濟商業模式可無限變化,對於Uber單一案例增設「網路運輸服務業」尚不足以回應所有的共享經濟模式,反而可能形成須逐一檢討。而Uber因涉及「運輸」、「服務」及「網路資訊」,未來可想見的是在我國難以確定主管機關,然而,採取「網路運輸服務業」立法亦有其好處,尤其主管機關對其職掌的業務較為熟悉,有助於提升實務管理。

 除此之外,亦可從適度修正現行交通法規,即時修法配合社會趨勢,其基本要求,在於平臺業者應向政府申請,盡到協力管理駕駛的義務,並應合理定價、揭露相關資訊及繳納稅捐。而駕駛向平臺註冊前須調查身家背景與犯罪記錄,對於車輛須符合安全標準及一定年限,此為目前美國、新加坡、菲律賓與中國大陸普遍之要求,以有效監理Uber並儘早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