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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壽險永續發展的契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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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由聯合國布倫特蘭委員會(Brundtland Commission)提出,指在保護環境下既能滿足同世代需求,亦不損害後世代利益的發展模式,而永續概念正吻合壽險業履行長期契約責任的承諾與義務,壽險公司業務發展涉及企業是否永續發展,以下嘗試解析壽險契約如何創造公司的持續價值。

 首先,如何評估新契約與有效契約於壽險公司的價值?隱含價值與新契約價值,是評估壽險公司價值的重要指標。由於壽險公司「先收保費,後理賠」,如果僅觀察現時的淨資產及獲利,無法充分反映公司真正營運價值。因而必須考慮未來契約存續期間內各年預期發生的現金流量,如隱含價值(Embedded Value,EV)及新契約價值(New Business Value,NBV)。

 隱含價值(EV),表示壽險公司有效契約預期可產生稅後利潤的現值,為衡量公司股價表現的重要指標。而隱含價值可分為兩部分,分別是有效契約價值(Value of In-force Business)與調整後淨資產(Adjusted Net Asset Value)。有效契約價值指現時仍然有效的保單,依未來現金流經風險折現率計算的現值,亦稱為未來利潤現值(Present Value of Future Profits,PVFP),皆涉及利率、死亡率等假設,而調整後淨資產是指扣除負債後之資產價值,帳面價值則需依市價重新評估。

 新契約價值(NBV)則呈現公司銷售新契約預期產生稅後利潤的現值,NBV與EV意義相似,不同的是,新契約價值為稅後利潤按風險折現率計算現值。普遍以去年同期價值乘以新年度業務目標增長率及預期利潤率等。

 其次,壽險公司為何應控管躉繳短年期商品的風險?就壽險公司投資策略而言,躉繳件的保費使投資過於集中,如果保單大量脫退,容易造成流動性風險,反之就分期繳保費而言,可以達到分散投資目的,降低市場風險,並依RBC資本適足性控管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達到審慎監理的原則。

 就商品銷售年期分析,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保險合約」,負債公允價值衡量將採基本要素法(Building Blocks Approach),依該規定,貼現利率需反映負債特性,為無風險利率加計流動性貼水。會計揭露方式是依財務經濟學的風險中立測度(risk neutral measure)評價保險契約價值,等價於市場複製組合(replicated portfolio)思維,簡單而言,就是尋找可與被評價保險契約給付約當的資產組合,並以此組合價值視同契約之公允價值。

 而依據複製組合定價,是否可以得到唯一定價呢?答案分別為市場無套利與完備性假設,無套利乃要求市場是公平交易,而完備性則是市場中任何一個不確定給付的金融契約都存在複製資產組合,此資產組合是以無風險利率折現到期給付,利用此資產組合替代原先的契約給付。

 中立測度評價其實也存在市場合理性質疑,就人壽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的公允價值而言,如果市場不具完備性,如何選定風險中立測度,如果固定收益市場交易量不活絡,如何決定市場無風險利率曲線?應檢視資本市場特性與學理假設之差異,實際上,於不完全市場下,即使無套利機會,評價也不唯一。

 主管機關為督促壽險業順利接軌國際,已要求壽險公司試算法定責任準備金與公允價值準備金差異,同時採用給定的無風險利率曲線,並加入流動性貼水呈現壽險公司責任準備金提存的妥適程度,並要求壽險公司試算的流動性貼水如果超過80bp時,需提報董事會以補強責任準備金提存。

 當然,教科書的完美假設在實務上或許很難成立,耐人尋味的是,現行給定無風險利率曲線的台幣固定收益市場交易量並不活絡,而外幣計價債券市場卻蓬勃發展,似乎有違市場定價理論,或許,應該思索一下,順應國際趨勢發展下,金融監理的永續政策為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