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美、歐、中、新加坡等地,既有金融機構與新興科技公司合作進行金融科技領域的創新快速增加,使需要藉由分支據點或大量人力始能提供之金融服務,將逐步邁入歷史。科技公司積極地運用技術協助金融機構改善「骨董級」流程與服務,並結合社群網絡思維改變金融服務消費者體驗。科技公司藉著與金融機構合作,加速取得消費者對創新服務信賴、快速累積客戶數量或流量,並順利跨越金融業務監管法令高嚴門檻。基此合作實況,亦衍生全球金融機構與科技公司間的投資、併購、新創活動,其相互間合作多於競爭。
依據Wispro FinTech Insight對金融科技領域美國專利進行分析,並結合PatentCloud系統暨其資料庫,2010年後截至2016年間,於美國進行金融科技專利申請數量達46,026件,其中金融機構佔15%,科技公司佔85%,科技公司平均每年美國專利申請超過5,700件,IBM、SAP、Amazon、Microsoft、Oracle等大型科技公司名列前茅,上述科技公司主要協助金融機構建立可提供其客戶進行財富管理、交易管理、支付服務等解決方案,或協助金融機構開發如區塊鏈等前瞻技術或軟體或提供雲端、資料庫建置服務。
當金融機構委託外部科技公司進行系統平台開發時,金融機構多傾囊相授提供科技公司金融領域專有知識、流程、平台或系統實況,金融機構從需求界定至測試上線過程,亦會貢獻諸多概念、流程、系統架構、資料結構與使用者介面等面向創新,受託科技公司於合作過程累積諸多寶貴金融知識技能,也會同步將創新成果進行專利佈局,兩者於協作過程水乳交融,智慧財產權利歸屬即難捨難分。
對於出資開發金融機構,面對這種狀況似有不平,而且還衍生其他疑慮,如 : 第一,科技公司所提供軟體,是否為自有或第三人所有?是否為過去同行委託專案所產出成果再運用,有無被同行主張所有權或智慧財產權風險?。
其次,倘科技公司有使用開放原始碼,是否已對所使用到開放原始碼版次其相應授權協議對開發用或使用者應負義務或權能完整釐清,其義務可能包括揭露義務,即依開放原始碼使用模式(如是否將原始碼嵌入軟體或進行修改,或不嵌入不修改僅將開放原始碼當成獨立工具使用等不同行為)開發者有揭露全部、部分揭露之義務或無須揭露,抑或是授權協議對開發者與其客戶之商業使用與社群通知有無任何限制或要求?倘科技公司違反義務責任如何?若未釐清,不排除會影響金融機構後續商業使用。
第三,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機構解決方案有無專利風險,多未預先辨識、界定、分析與因應,一旦競爭同行對金融機構主張專利侵害,同時運用各國假處分或禁制令等要求金融機構立即下線金融服務,不僅信譽蒙塵,對客戶損失亦難估量彌補。
第四部份,基於開發所產生或後續衍生智慧財產,多未事先約定權利歸屬及重製、改作、散布、展示、實施、授權等權能配置或限制,致經常發生科技公司於服務特定金融機構後又即輾轉服務同行,甚至讓同行用更有利價格取得相同或近似服務,原委託金融機構未明確限制科技公司實施權能致喪失原創者優勢與利益。
為加速商業模式與流程創新,金融機構與科技公司合作為必然且必須,建議金融機構應與科技公司約明開發產生或衍生智慧財產如何歸屬及重製、改作、散布、展示、實施、授權等權能如何配置或限制,亦可要求對權利來源聲明擔保,倘有使用開放原始碼,宜委託外部專業人士調研授權協議義務與權能,避免影響商業使用,此外建議金融機構盡速建立專利風險控管機制,併行於開發流程盤查專利風險,並建立專利數據庫持續監控,確保營運自由,同時也需思考導入技術揭露與智慧財產佈局機制,以助樹立與科技公司間合理公平交易並累積自己優質智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