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科技人與小股民最關注的新聞,非宏達電HTC與Google合作莫屬。起初市場傳聞宏達電將宣布嫁Google,遭宏達電於9月20日表示:「對市場謠言與臆測,公司不予評論。」結果宏達電9月21日公告「HTC與Google共同宣布簽訂11億美元合作協議」,提到:「根據該協議,Google延攬原參與打造Google Pixel手機的HTC成員加入Google。」
加上後來新聞報導宏達電將有二千名員工進入Google工作,讓外界開始產生疑惑:宏達電與Google合作是合併、收購或分割,還是賣員工?在沒有看見更詳細交易資訊前,一切仍撲朔迷離。但是,有一個問題值得重視與討論,就是員工可以自己選擇留在宏達電或去Google嗎?特別是新聞又報導,宏達電王雪紅董事長口頭承諾「留下來的薪水一定會比去Google的人還要高」。
第一個情況,如果宏達電與Google間的合作不是企業併購法定義的併購,宏達電要二千名員工離開公司,就會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看宏達電有沒有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等情況,宏達電才能解僱二千名員工,讓員工自己選擇要不要去Google。
第二個情況,如果宏達電與Google間的合作屬於企業併購法定義的併購,那麼宏達電二千名員工之所以離開公司去Google,是因為適用企業併購法第16條規定的勞工商定留用。此時和第一個情況不太一樣,依照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員工可以到Google上班,是因為Google商定留用的員工名單。再由名單內的員工決定是否去Google,如果員工不想去,依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宏達電應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在第二個情況下繼續討論,有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有媒體寫到年資是在宏達電結算完畢還是帶過去?依照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去Google的員工,其在宏達電的工作年資,Google應予以承認。第二個問題,如果員工沒有被排入名單內,而被宏達電資遣,有沒有什麼辦法保障工作權利呢?因字數限制,本文先不討論涉及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問題,而聚焦於企業併購法第16條的立法政策。
依現行規定,併購時不是先由員工決定要不要去Google,而是由資方決定。如此看來,該規定是有些偏向資方,因為依照併購是概括承受的理論基礎,本應員工全數移轉,為何是由資方決定我們員工去留呢?其實,這樣的想法存在於德國與日本,德日立法例原則上是事業概括承受勞動契約關係,以保障員工的工作權利。
先前企業併購法與勞動基準法修正時,新公司是否概括承受而不得拒絕留用原公司的任何員工,曾被拿出討論。如果宏達電與Google間的合作是上述第二個情況,勞動部與經濟部宜再次研修,討論勞動基準法第20條與企業併購法第16條的政策走向。是要傾向資方忽略勞方權益並顧及併購整合效益,還是周全保障勞工權益,或採折衷作法-原則上新公司概括承受,但有特定情況時可以不留用員工。
此問題必須審慎以對,否則如一例一休之窘境,資方不叫好,勞方又不買單。如果有可以做出資方勞方都歡喜的政策決定,當然最好。然而,皆大歡喜通常出現在童話故事,事實上往往事與願違。如果不能二全其美,那就兩全取其一美。這是HTC與Google合作下,政府應思考的併購時勞工權益保障之政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