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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股利稅改方案 照顧小股東與不同族群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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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改革涉及所得稅法修正,為稅制上重大之變革,爰財政部從經濟效率、租稅公平、稅政簡化與財政健全四大面向評估並委外進行研究,希望就近年來社會大眾主要爭議的三大焦點提出解決方案,包括爭點1.股利所得稅負過重或重複課稅。爭點2.內外資股利及盈餘租稅待遇不同。爭點3.公司稅與個人稅差距過大。終於在今(106)年9月1日向行政院提交「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所謂全民稅改方案,其中針對股利稅改方向明確建議甲、乙兩方案。

 綜觀前述之所得課稅新制,除了提高營所稅、調降綜所稅率外,另一項重大改革為「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我國自民國87年實施兩稅合一制,主要係為衡平內外資投資人之稅負,但也對我國財政造成影響且對提振投資的成效亦不佳。近年世界各國已紛紛廢止設算扣抵制,財政部本次回應外界期待,廢除兩稅合一,不僅有助於稅制簡化,合乎國際趨勢,更明顯改善了目前個人股利所得稅稅負過重〔由原最高49.68%降為40.16%(甲案)及40.8%(乙案)〕、內外資間與公司稅及個人稅稅負差距過大〔內外資差距由原16.08%降為3.36%(甲案)及4%(乙案)公司稅及個人稅由原15.68%縮小為0.16%(甲案)及0.8%(乙案)〕之情形,確實提出了解決前述三大爭點之藥方。

 甲案之優點正如財政部分析,無論股利高低,都按相同比率減稅,容易瞭解且計算簡便,股利高者享受較高免稅金額,但餘額併同其他類別所得適用累進稅率,較符合所得高者、多繳稅的公平概念,且因高股利者多為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降低後,有助增加在臺投資金額,創造就業,促進經濟成長。但乙案因股利課稅方式採二擇一,適用低所得稅率投資人(綜所稅適用稅率0%-20%)之稅負,與104年扣抵減半之稅制相較,稅負負擔反增加2.4%~4.7%,若與103年全額扣抵稅制相較,稅負更增加9.2%~13.2%。

 再細就股利稅改兩項方案分析,甲案採「部分免稅合併計稅」,即股利所得之37%免稅,其餘併入綜所稅計算,乙案則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抵減稅額(股利之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之二擇一」,財政部僅允許甲案或乙案擇一,且較偏向採乙案。經交叉分析甲乙兩案利弊後可發現,在綜所稅適用稅率20%(含)以下者,投資人選擇採乙案(A),但綜所稅適用稅率在30%(含)以上者,則乙案(B)較乙案(A)有利,乙案稅負由綜所稅稅率在0%-20%時每一級距增加約4%~6.4%之間,綜所稅適用稅率於20%跳到30%時急增約8%~11.6%(29.2%→37.2%至40.8%平均為39%),而綜所稅適用稅率由30%到40%時則僅小增1.80%(40.80%-39.00%=1.80%),對綜所稅適用稅率為30%者,顯然不公平,此為乙案的缺點,而甲案洽可彌補乙案此一缺點。總合來說,甲、乙兩案都可縮小內外資高所得者的稅負差距及公司稅與個人稅稅負差距,但甲案對低所得者(綜所稅適用稅率0%-20%)較為不利,乙案則對中所得者(綜所稅適用稅率30%者)不公。因此財政部若能開放甲案及乙案(包含乙案A及乙案B)供投資人選擇,即採三擇一制,前述缺失即可解決,若財政部認為三擇一制度過於複雜,亦可開放甲案及乙案A供投資人自行選擇(即採二擇一制),但建議仍均須微調乙案A。

 如前所述,股利所得稅改之甲、乙兩方案各有利弊,考量我國資本市場投資人結構仍以國內自然人為主,為落實回歸合理股利稅制,並兼顧小股東與不同所得族群之投資人權益,若能由投資人自行擇優採用,並針對乙案之抵減稅額比率酌予調整,例如抵減稅額比率至少放寬至10%,並取消每一申報戶上限額度,除可維持甲案量能課稅之優點,亦能降低對低所得者股東稅負負擔,及兼顧中所得者股東稅負之衡平性,有助於我國資本市場及國家經濟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