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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法該怎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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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於9月20日公告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並於60日內徵詢各界意見,另行政院賴清德院長於9月26日在立院報告提振經濟作法,祭5政策6措施,包括解決投資台灣5缺等問題及提高環評效率,做為一位經濟及環保關心者,於此也提建言以收善盡言責,拋磚引玉之效。

 落實環境保護是人類與社會永續發展的基石,而發展經濟促進投資是民生福祉的要務,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

 自從行政院成立環保署後,陸續制定環保相關法規包括空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使得環境保護法制日趨完備,惟近年來由於環保意識抬頭,加上環評嚴苛,地方政府對製造業的不友善,讓台灣嚴重向環保傾斜,使企業對台灣投資卻步。

 而此同時,一些大企業被美國優厚的招商條件吸引,致使蔡英文總統上任後所揭示發展經濟為要務的政策無法落實,民間也一再急呼應予檢討各種環保法規及執行面的問題。

 就目前環保法規及執行上確實有許多缺失,以環評法為例,包括:

1.環評否決權,環評無所不包,環評委員握生殺大權,審查著重於環境影響,對經濟正面效果少著墨,以致環評案件通過件數甚少。

2.環評時間過長,喪失商機。

3.地方政府以環評為理由杯葛投資。

 有鑑於此,環保署乃有修法之舉並擬出修法草案,希望能建構明確,有效率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並於9月20日起公告60日廣徵意見,其立意良善,值得嘉許,但初閱草案仍有令人為德不卒之感,例如:

 1.取消為人詬病的環評否決權,環保署詹順貴副署長表示「這是長期計畫,規劃10到15年來做」此與環評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原意相違。

 2.開發案之環評審查範疇不明確。

 3.環評委員仍維持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的舊制,對現存的環評審議難有變革。

 4.維持「有條件通過」使通過環評仍然沒有確定性。

 5.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開發行為加嚴或新增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細目及範圍,使開發更為困難。

 而在環保署提出草案的同時,環保團體也提出更嚴苛的修法版本,包括環評否決權不但未修反而更嚴苛,公益團體及當地居民參與度更高,且公益團體或利益受害者可提行政訴訟,提行政訴訟時,開發單位及第三者應立即停止開發行為,如此修法建議將造成環評通過後,開發案的不確定性,且環評時間更拖延、開發成本更高,更將迫使外資不來,本國企業出走。

 因認同賴清德行政院長上任以發展經濟提高環評效率為要務,及呼應蔡總統發展經濟為先的政策,要讓本國企業根留台灣、外資願意投資台灣,環評法的修正案有大破大立之必要,為此提出以下建言:

 一、環評涵蓋面甚廣,包括的項目涉及的主管機關甚多,非環保署一單位可獨立完成,宜將修法權責單位提升由行政院主政,並交由經濟部及環保署共提修正草案。

 二、開發案環評審查作業及最後准駁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絕不能如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先生所言10-15年始能完成。

 三、環評審查對「有條件通過」的附帶決議應予嚴格限制或條件明確,對所附條件如有不服可單獨就此部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四、應明確開發案之環評審查環評範疇,相關會議僅就審查範疇內討論並限制環保團體及居民參與方式,以提升審查效率。

 五、明訂汙染總量及排放濃度審查標準,讓開發案在同一標準下進行環評。

 六、環評委員除政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外,應有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參與。

 最後建議工業總會宜提出開發者修正版本,以供政府及立法者參酌各界意見而訂出完善的環保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