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金管會從91年開始推動獨立董事制度、96年立法上路,今年起更全面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未來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和企業併購上將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獨立董事如何發揮法律所賦予的職能,避免被錯置或棄置,都值得探討。
以「815全台大停電」事件為例,除了凸顯國內電力配置問題,意外扯出中油董座直指外包商操作不當、暗指外包商的獨立董事乃中油的退休高階主管,引發了獨立董事「獨立性」的疑慮!
另一興櫃公司乃全球第二大鍛造鋁圈廠,在頂級車市占率世界第一,由於經營高層異動,令人矚目的一名獨立董事主要經歷是稅務員,現為房屋仲介的店長,也引起外界對獨立董事「專業性」的探討。
從選任機制來看,獨立董事是由「大股東」提名、支持才能當選,卻被賦予代表「小股東」來監督或制衡大股東,制度設計上是否矛盾?反之,如果由小股東支持來當選獨立董事,難道由小股東來負擔公司決策成敗的責任?倘依照韓國制度,將大股東3%以上的股權不計入獨立董事的當選權數,產生將公司的經營權交由小股東決定的矛盾?是否違反公司法資本多數決的原理呢?
從法律責任歸屬來看,獨立董事職務是「兼任」的,責任卻是「全責」的;獨立董事既不是全職上班或擔任正職,乃「兼任」性質,為何「負全責」?當報酬與責任不成正比例時,自然有人退卻;在美國關於獨董的責任有商業判斷原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來保障,亦即倘若獨董掌握充分資訊,盡注意義務、本於善意,在沒有詐欺或濫用裁量、沒有私利情況下所作的商業決定是可以免除責任,法院不得以事後諸葛來審查董事決策成敗的責任,但國內法院判決標準不一,在沒有法律合理保障情況下,會讓優秀的獨董卻步。
從專業和責任比例來看,以負責審計上市櫃公司的簽證會計師來說,看公司大小,一年至少要花費了數百小時、到數千小時來審閱、查核會計帳冊、報表和財務分析,尚難事先發掘財報弊病,相對於非財會專業的獨董一年只召開4次的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如何在有限的會議和資料中揪出財報弊端?尤其是證交法對於財報不實的責任追究,獨立董事所負的「推定過失」責任稍重於簽證會計師的「故意過失責任」(且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獨立董事必須證明沒有過失才能免責,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也值得商榷。
從董事會組成觀察,證交法規定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審計委員會則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3人,相較於國際趨勢潮流,獨董人數早已提高為至少3位、佔董事會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美國企業法尚規定獨立董事席次須過半,例如Tesla、Starbucks、Alphabet(Google母公司)等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席次皆為獨董,對照我國董事會的組成,獨立董事的代表性和多元性均有所不足。
從職能發揮來看,金管會已要求上市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年報揭露獨立董事履行職權的資訊,獨立董事對於應提董事會決議的事項,如有不同意見者,應於董事會後對外公告,以強化獨董職能。然而,以今年以來受矚目的永豐金控來看,去年召開了13次的董事會,會議內容獨董皆無反對或保留意見,或許這牽涉到國內董事會的文化,董事長乃董事會的大哥大,又是聘僱獨立董事的老闆,獨立董事不習慣挑戰老大,職能的發揮就受到限制。
最後,獨立董事得排除經營階層而與會計師或內部稽核「私下溝通」機制,已納入公司治理的評鑑指標,學者也積極建議獨董應出席股東會,增加與投資人的溝通,來強化獨董職能的發揮,在在凸顯獨立董事的角色將是觀察公司治理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