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氣候變遷負面影響,聯合國大會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再於1997年通過《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減少溫室效應對全球環境造成的影響,而自2011年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發展安全且效率的能源成為各國積極努力的目標。
台灣為海島型國家,地狹人稠,能源高度仰賴進口,政府已推動及鼓勵發展離岸風力發電,惟考量台灣離岸風力產業屬起步階段,為求融資順利,風險管理對於有志投入開發廠商為重要評估環節。離岸風力發電場的成本與氣候、浪高、海底深度及離岸距離有關,相較於岸上風力發電,海底工程、船舶費用、基底建造、風機安裝與併網成本高昂。
海上作業除需克服離岸工程難度,氣候因素更增加不確定性。台灣海峽所處地理位置,受到強烈東北季風影響,雖然可為離岸風場帶來強勁風力,但施工期卻相對困難,全年最多僅半年適合施工。
依歐洲離岸風場發展,基於破產隔離與財務規畫,多以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為主,專案發起人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SPV)進行股權籌資,相較於直接融資,聯貸銀行團對於專案發起人無債務追索權(Non-Recourse),專案公司因此需將離岸風場風險,藉由產物保險妥善移轉以保障融資者之債權。
專案公司風險辨識與評估後,擬定風險轉移機制,可藉由最大可能損失(Estimated Maximum Loss, EML)評估合宜之保險計畫,離岸風場專案計畫,由初期設計、規畫,施工安裝,到運轉發電且正式營運,保險規畫依營造階段(Construction Period)與營運期間(Operation Period)安排合約。
營造階段:
1.營造與安裝工程綜合保險(Construction All Risks and Erection All Risks, CAR and EAR ):於風場施工區域或處所,從開始施工直到完工、啟用或驗收為止,因天災、施工不慎等意外事故所造成工程本體、營建機具、設備、材料之毀損風險。
2.延遲營運損失保險(Delay in Start Up, DSU or Advance Loss of Profits, ALOP):貨物在運送期間或是工程施工期間,遭遇承保損失,導致運轉期間延遲造成專案的財務衝擊,保障對象為開發商、債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現金流量及資產負債。
3.貨物運輸保險(Cargo Insurance):台灣缺乏離岸風機組,目前係採用歐洲或日本廠商所製造,需由風機設備商負責運送至開發商整配港的海上運輸風險。
4. 營建/安裝工程責任保險:離岸風場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因建造與安裝工程發生意外,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營運期間:
1.財產保險:離岸風場試運轉完畢,正式營運期的財產保險。
2.營業中斷保險:運轉發電期間,保障因意外事故導致離岸風場一部份或全部中斷營業,按購電合約計算,所產生營業損失。
3.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離岸風場進入營運,對於造成第三人財損、體傷或死亡的責任,例如造成輸油管破裂的油汙染責任。
4.雇主責任保險、船舶保險、船東責任保險(P&I)與董監事責任保險(D&O):離岸風場如面臨運轉期20年後的除役回收時,必須考慮相關拆裝工程保險與責任保險。
若因氣候因素延遲離岸風場工程進度,導致額外資本支出,可安排因氣候變化造成延遲的保險,如海浪過高導致風機無法安裝,可採用第三方風力指數,如美國太空總署(NASA)風力資料,管理風場在風力變化導致的營利風險。
保險是離岸風電的主要風險管理工具,債權人可以透過檢視開發商規畫的保險安排,以確保其債權是否得到保障,而針對自然災害風險,天氣指數型保險可運用於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除降低收益不確定性外並可提高債權人融資意願,有利能源政策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