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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任獨董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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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要拔管,金管會也湊熱鬧調查教授兼任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是政府仿照歐美國家為強化上市櫃公司對公司治理而設置,且「獨立董事」資格限制嚴格。「教授」兼具專業及超然的社會地位,因此成為上市櫃公司優先禮聘的對象。對上市櫃公司而言可以提高企業形象,又可借重「教授」的專業提昇企業技術、管理、財務之專業技能。並監督企業經營,增加公司治理之公信力。

 對「教授」言,可以助他們融入企業,瞭解企業經營生態,有助產學交流。再者可以增加教授收入,目前台灣的大學教授待遇偏低,可以藉「獨立董事」制度,輸送企業資源,彌補教授之薪給不足,甚至部份學校有回饋制度,獨董報酬的相當比例要繳付學校作研究經費之用。如果有甚麼利益輸送也是企業輸往學校,何「弊」之有?何樂不為?

 「獨立董事」是上市櫃公司的公開資訊,各校教授也都需要學校當局核准,並無見不得人的事。

 筆者曾兼任過四家公司獨董(上限),每家月薪酬平均3~4萬元,公司賺錢可再分董監酬勞,各家規模大小不同,利潤也各有高低,合計全年薪酬平均約1~2百萬元。即使一位教授兼任2家獨董,增加年收入300萬元,也還比不上香港、新加坡甚至大陸一流大學教授之薪酬水準。

 據查台大兼任「獨董」教授有140位,公立大學有300位,這是企業在協助國家留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