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為強化公司治理,日前預告修正「擴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範圍」,未來所有上市櫃公司,應依其董監事任期屆滿情形,於2020至2022年間逐步完成審計委員會之設置,以強化董事會監督功能。
現行規定,金融業及資本額20億元以上的非金融業應於2017至2019年間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依金管會統計,尚有68家將於2019年設置。而20億元以下公司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有717家,合計有785家。依證交法14條之4,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尚未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通常只有二名獨董,所以可能每家需再增加一名獨董。加上2022年前另有22家興櫃公司要增設至少二名獨董,總共需增加超過800名獨董。中華公司治理協會長期致力於董監事培育及進修的服務,新成立的「卓越董事進修學院」將更提升董事進修的深度和廣度,協助培育大量需求的獨董。
目前上市櫃公司都已經設薪酬委員會,若只有2名獨董的公司,通常由2名獨董加上1名符合獨立性的薪酬委員(非董事)組成。所以這785家公司要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公司,最簡單的方式,是將薪酬委員於下次股東會改選時,提名為獨董;亦即由3名獨董同時擔任薪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成員。這種作法的優點是薪酬委員曾參與公司委員會運作一段時間,對公司及產業有相當的瞭解,和公司董事和經營團隊有互動經驗。缺點則是3名獨董同時要兼任兩個委員會,專業及實務經驗是否勝任?是否有足夠時間可以投入?前提是,3人中其中1位需具備會計或財務專業,才符合規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審計委員會雖是取代監察人,但現任監察人並不符合獨董規定,所以監察人不能轉任審計委員會成員。
然而,樂陞等事件後,獨董發現社會對他們的期待很高,責任非常重,而多數公司的報酬與所承擔的風險不相當,以致於不少獨董紛紛請辭。實務上,董事是否已經履行忠實及注意義務?是否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是非常抽象的法律概念,需由法院綜合個案情形判斷,造成董事責任模糊,沒有明確可依循的行為準則,影響優秀人才參與意願。未來要新增超過800名獨董,困難度相當高?
本文建議,應將歐美的「商業判斷法則」具體推動及落實在台灣的法院判決,列入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或法規,有助於釐清獨董執行職務的行為準則。只要董事會一項經營決定之過程及內容無顯著的不合理、參與決策的董事不具財務上利害關係並具獨立性、已合理適當注意、基於善意所為之決定、且董事未濫用裁量權等,是否應認為不違反董事的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另外,本文亦建議應訂定獨董執行職務的最佳實務,協助他們如何執行、如何問問題,如何與經營團隊、會計師、內部稽核等互動?未來公司萬一涉及民刑事案件時,投資人保護中心可以作為是否有盡責評估機制的參考;法官等也可以用以判斷董事們是否已履行忠實及注意義務。
對於真正想要落實公司治理的公司,應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未來發展需求,認真思考董事會的多元化、專業知識與技能等因素,並評估現有二名獨董過去的貢獻決定是否提名續任,從而找到3位以上「對」的人來擔任獨董組成審計委員會,才能協助監督及防弊,進而興利創造價值。而如何釐清獨董的法律責任,幫助他們確實執行職務,讓優秀人才願意投入,則尚待各界共同努力。(本文僅代表個人意見,不代表協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