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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阻礙企業投資意願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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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由於美中貿易爭端及中國大陸工資上漲,環保管控趨嚴,使不少台商紛紛撤走,我政府也順勢鼓勵台商回台投資,而要吸引台商回台投資,除了完善的投資環境與法規外,對於阻礙投資意願的法規檢討排除更為重要,今就環評法及刑法190條之1的修正加以論述。

 有關環評法方面:

 落實環境保護是人類永續發展的基石,而發展經濟促進投資是民生福祉的要務,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近年由於環保意識抬頭,環評審查過程嚴苛,加以地方政府以反污染為名,對製造業不友善,讓台灣嚴重向一方主張傾斜,特別是當政治力介入後,已經偏離了科學及理性的討論,觀塘燃氣廠的環評通過及深澳燃煤電廠的停建,更成為藍綠政治攻防的議題。

 對於重大投資案,為避免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確有環評的必要,但環評著重審查,在美國及日本,其審查重點在於確認符合環境品質標準及總量管制,並評估對社會面、經濟面及環境面的最優開發條件。

 反觀在台灣審查只著重對環境的影響,對經濟面的正向影響較少著墨,且舉世只有我國的環評具有否決權,以致投資案通過環評比例甚低,以2007年到2016年,10年間共提出987件,環評案通過121件,比例為12.3%,且申請及通過案逐年減少,此與競爭對手韓國,每年申請環評及通過的件數逐年增加形成強烈對比,更顯示台灣大型投資需求低、通過比率更低,一來一往,當然喪失國際競爭力。

 目前環評法為人詬病的包括環評否決權,環評時間冗長喪失商機。為此環保署雖有修法之舉,並提修法草案,廣徵各界意見,但修法草案環評否決權仍保留;開發案的環評審查範疇仍不明確:維持「有條件通過」的環評,使通過的環評仍然沒有確定性,而開發者開發成本更高。如此當然會使投資者卻步。

 有關刑法190條之1修正案:

 我國於2018年6月13日公布施行刑法190條之1修正條文,就排放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致生公共危險者,針對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處徒刑之規定,刪除「致生公共危險者」等文字,將原具體危險犯改為抽象危險犯,同時擴大適用範圍,包括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更加重刑度及罰金,另上開人員過失亦負徒刑及罰金之刑事責任。

 此法修正後,對社會及對產業的衝擊可謂相當深遠,不但對於污染行為之認定標準不明確,同時大幅增加從業人員及百姓入罪之可能,例如農民在自己之農田燃燒稻草,都可能觸犯此法。又對企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處罰過失行為,使企業動輒得咎,哪敢輕易投資。

 發展經濟、投資台灣是蔡總統執政後的政策主軸,也是賴院長的施政重點,為吸引企業在台投資,阻礙投資意願的法規應予檢討排除,所以開發案環評審查作業及最後准駁應該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明確開發案之環評審查範疇,相關會議僅就審查範疇內討論,並規範環保團體及居民參與方式,以提升審查效率,而刑法190條之1有關過失犯之科刑規定宜回歸具體危險犯之立法,並且明確污染行為之標準及界定,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使人民與企業得以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