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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日本「基礎設施基金」之發展 看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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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近來推廣民間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鼓勵金融業協助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發電之綠能業者,取得營業發展所需之相關資金,以協助政府推動綠能政策。台灣過去討論公共建設證券化多年,並已修法將之列為投資標的,但因規範嚴格並存有法規疑義,至今仍無具體案例。近日金管會主委對外表示,將檢討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引導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並說明其中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考慮給投信經營,及可採日本模式。筆者參與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案件發行及法律實務多年,並參與證券化法規及投信投顧法規修正建言,有感於政府美意,特引筆為文。

 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自2005年首檔富邦一號基金問世,至2007年最盛行時計有8檔基金掛牌,金融海嘯後旋即沉寂,3檔基金完成清算,相隔10年直至今年6月始有圓滿一號基金掛牌上市,另一檔樂富基金則醞釀中。目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市場僅有6檔基金掛牌。相較日本REITs的發展,日本首檔J-REIT於2001年問世,至今已有61檔J-REIT。日本最值得我國觀察與借鏡者,乃日本採用與J-REIT相近的概念與規範,自2016年起開始有「基礎建設基金」上市,二年內已有5檔以投資能源發電設施之基礎建設基金。日本積極進行去核化,發展綠色金融之背景與我國類似,以投資太陽能電廠之基礎設施基金因而欣欣向榮。2018年9月27日,Tokyo Infrastructure Energy Investment Corporation在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之基礎設施基金市場掛牌上市,募集規模為45.5億日圓,成為繼2016年Takara Leben Infrastructure Fund,Inc.、Ichigo Gree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2017年 Renewable Japan Energy Infrastructure Fund, Inc.、 Canadian Solar Infrastructure Fund, Inc.之後的第五檔上市基金。日本所謂基礎設施基金之投資標的可包括道路、港口、軌道運輸等國家基礎建設,而目前東證上市的五檔基金皆投資再生能源資產或綠能相關設備,其中又均著重於太陽能源發電。以最先上市的Takara Leben Infrastructure Fund,Inc.為例,截至今日,投資太陽能發電廠標的數目已達25座;而Ichigo Gree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則已投資15座太陽能發電廠,遍布日本各州,並配合政府推出之電力收購政策(Feed-in Tariff, FIT),基金不僅能活絡資本市場,並兼具支持再生能源之永續政策。

 如與我國相較,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受限於「不動產」之定義,現況無法援引該條例募集基金投資太陽能電廠。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限制以受託機構為發行主體的架構也導致投資策略趨於保守。我國不但難發展此種新金融商品,日本的J-REIT及基礎設施基金均會隨時間擴大基金規模及新增投資,市場不斷成長。我國縱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掛牌運作,十餘年來該等基金無任何一檔追加募集擴大規模,交易冷清,與日本十分懸殊。

 就法律面探討,日本基礎設施基金所依據的法律,乃與J-REITs依據的法律相同,均為「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法」,事實上日本有關基金商品,包括證券投資之基金,均是依據「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法」同一部法律,即同屬基金管理之業務性質受相同規範,僅因投資之核心資產不同,而略有分別。此與英國、香港、新加坡、韓國等基金規範方式,均是將集合投資整合立法之概念大致相同。此外,日本之「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法」在架構上包括可採用「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二種不同模式,概念類似基金架構可採契約型或公司型不同方式,管理模式亦兼採不同模式,賦予不同類型基金運作及管理上之彈性。目前日本基礎設施基金及J-REITs都是採取投資法人之方式,由投資法人持有基金資產,委由合格之資產運用公司運用。而基礎設施基金及J-REITs的上市基準十分類似,其差異僅在於因基礎設施基金之獲利全依賴基礎設施營運者,上市會要求揭露營運者之資訊、選定營運人之標準等資訊等。

 我國可否藉由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的修正,進一步發展出如同日本之「基礎設施基金」?甚至促成公共建設證券化,引導民間資金投資綠能基礎設施及公共建設,此涉及我國基金管理法制之檢討與翻修,包括募集主體、主管機關、基金審查程序、投資標的等議題均須一一檢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架構上應如何調整,並賦予基金募集及管理更多彈性,將涉及證券化市場發展,攸關我國政府政策施行及眾多業者之權益。我國金融法規向來子法繁多,法律變動勢將影響眾多子法進行修正,法規重建工程十分複雜繁重,此考驗政府的魄力與決心。我國刻正推展綠色金融,觀察日本基礎設施基金之發展速度,該法制工程實已刻不容緩,有賴公私部門齊力合作推動,期待台灣證券化法制不要停留在固有僵化的架構,藉此議題也能使我國資產管理法制更上層樓,符合世界潮流,建立可長可久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