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開放專利成為顯學,大企業透過研發成果的開放授權,同時布局尖端興新產業發展市場,促進專利運用活化。著名的開放授權案例有美國特斯拉(Tesla)、日本豐田(Toyota)與松下(Panasonic)等大廠,開放旗下享有的部分專利供大眾免費使用。近來出名的則是微軟,開放6萬件專利並加入開放原始碼組織OIN,更以75億美元併購軟體原始碼代管服務平台GitHub,顯見微軟大力擁抱開源,以合作拓展市場版圖的雄心壯志。我國部分則有Gogoro電動機車,同樣是運用開放授權,只要車廠使用Gogoro換電系統,即無須另付專利權利金。
為何近來國際各大產業廠商,爭先恐後開放自家專利免費使用?其背後的脈絡是植基於商業模式的深層考量,透過專利開放,能夠加速普及新興產業的消費市場,引導衍伸技術的布局,同時提升自家產品進步空間。以電動車為例,比起傳統汽車,電動車的消費市場相對較小,急需競爭對手加入才能快速普及電動車產品使用率與換電站的建置率,甚至是提升自家系統的運作效率。隨著超智能社會的到來,AI人工智慧、機器人、自駕系統等大量新興產業發展,開放授權的確能有效擴大消費市場,將共享經濟的概念注入傳統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模式,儼然成為國際研發成果運用法制的大趨勢。
實際上,不少歐洲國家例如英國與德國,早已將開放專利概念引進立法明文,包括開放專利的申請、登記與法律效果;開放專利的撤銷與實施終止等規定。中國大陸近年來亦積極布局擬引進研發成果開放授權作法,2015年12月2日中國大陸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中國大陸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82條至84條,即建議增訂專利當然許可制相關規範。
我國方面為了鼓勵實施專利權並增進專利價值、促進研發成果專利運用活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17年12月4日公布的專利法修正草案第63條之1,即參考英國與德國等歐洲專利法規,欲引進開放專利授權制度。然而,開放授權制度涉及專利技術廣泛的商用化運用,相關配套措施及誘因對專利權人及產業利用人極其重要,必需審慎研議。
贊成引進開放授權的立場認為,開放授權制度的引進能減少新興科技被大型研發實體所壟斷,若各大企業獨占自家專利甚至是標準必要專利(SEPs),實不利於國家整體產品技術的進步與擴散,無形中形成了新興科技的市場障礙。若是能引進開放授權制度明文,由專利專責機關介入決定授權對象並為專利授權,比起雙方自行訂定授權契約,對於被授權人而言更加有保障,亦能同時促進新興產業技術與經濟發展。何況,我國產業多屬於被授權方,透過開放專利制度的立法明文,能降低中小企業申請開放專利的紛爭,應是我國未來專利法修正的重點所在。
當然,引進開放授權制度仍存有若干疑慮必須注意,畢竟專利市場交易變遷快速,透過開放專利授權法律制度,的確能夠促進新創事業與中小企業使用大型企業的開放專利與研發成果,加速新興產業的市場布局與專利活化,但是否會因此僅受益於擁有研發能力與充裕資金的大型跨國企業拓展商業版圖,反而不利於我國本土中小企業自行研究發展與新創投入,淪為大型企業的產品代工商?對此我國中小企業必須制訂自身的專利政策,在使用開放專利的同時,亦保有自身研發創新實力,避免市場遭大型企業壟斷。
我國專利法若是引進研發成果開放選項,必然引起制度的重塑,建議應先行針對國內專利授權市場與成果轉化程度為分析,判斷引進開放授權對於我國成果運用之效益高低;導入開放授權制度後,配合研發成果運用模式改變,啟動中小企業專利布局進而分析研發各階段的建議作法等,皆為將來開放專利法制引進後所必須面對的實際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