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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實施《病人自主權利法》開啟善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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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面臨死亡是自然的過程,沒有人擁有不死特權,要如何追求善終?調查數據顯示,大多民眾希望在睡夢中安然離世,且有超過八成以上的民眾表示,如果需要使用呼吸器以維持生命,則寧願放棄治療。

 明(2019)年1月6日即將上路的《病人自主權力法》規定五類病人(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痛苦難忍或無法治癒者),於本人未病或病中得先「預立醫療決定」。意即國人可在意識清楚狀態下預立合法的書面文件,當符合上述條件時,臨床醫師能有依據地,不再執行無意義的醫療行為,例如:CPR、電擊、插管治療、人工餵養..等;其目的在於減少上述病患的痛苦、尊重其決定、維護其尊嚴以追求善終之路。

 世界各國的文化不同,使得類似安樂死法案在各國家立法情況亦不相同(1)「主動」安樂死的國家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及哥倫比亞。(2)「被動」安樂死的包括:英國、法國、韓國及中華民國等12個國家。(3)協助自殺的有德國、瑞士、美國的8個州、加拿大及澳洲等國家(引述雲科大蘇南教授)。

 現今醫療如此進步,但在臨床上仍會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例如:醫師不得不使用嗎啡減輕病患的疼痛,可是並無法改變病程及可預見的結果;使用呼吸器維持著目前醫學上認為無意識的生命;植物人的生命持續…等等。

 以往病患都是因為法律的設限、或家屬的要求希望延後失去至親的痛、或為了讓在世的人減輕自責(社會與論壓力)而使用輔助性儀器(藥品)來延長生命,但在此同時,病患的身體、心靈正遭受著諾大的摧殘,和無與倫比的折磨。

 這或許就是超過八成的民眾在能自主、可決定自我生命的情況下,寧可不用呼吸器而結束自己生命的原因。

 臨床上醫師明知救不回的患者為何不放手呢?筆者分享一案例:某日上午臨終患者除了其中一位失聯的兒子,全部家屬都到場,年輕的主治醫師在取得家屬的同意下拔除維生管路,家屬中午領回大體,當晚失聯的那位兒子到醫院大鬧護理站,責怪醫師為何沒有讓他見他父親的最後一面以盡孝,最後驚動警察到場,事後院方雖然極力安撫臨床醫護人員,但我也發現這位醫師日後在面臨類似的狀況時,多採取防護性醫療以免再次遇到不必要的麻煩。

 早在17世紀,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即提出天賦人權,其中自由權更是基本人權中,最受重視的一環,自主權為自由權的一種,每個人都有權利在不被脅迫的情況下為自己的身體做出決定,這項權利與生俱來,那麼追求善終的權利算不算呢?

 1990年,美國首先通過了《病人自決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 ,確立了病人有拒絕醫療的權力,建立預立醫囑的法律地位,此為現代法律確立病人自主權之先驅。

 多年臨床管理經驗下,筆者主張生命是自己的,而安樂死(主動、協助自殺)能否合法,意即人的「死亡權」能否受法律保護而由自己決定;大家是否應該脫開既有的社會窠臼,思考未來的自己能否在法律的保障之下,讓臨床醫療人員有所依循,在自己生命最後一程,能有權利擺脫纏身的苦痛。

 資深主播傅達仁,年輕時是國內著名的體育主播,晚年飽受末期胰臟癌折磨,於今年的6月7日,在清醒且不受影響(自主)之下,選擇在瑞士執行協助(陪伴性)自殺,以保有他在民眾心目中的形象,並追求善終的「尊嚴」。

 我國民風保守老一輩的人忌諱談論死亡,能實施《病人自主權力法》已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雖然只是讓符合法規的病患能自然(消極)的死亡,並非是真的的安樂死(主動、協助自殺),終究也是開啟了一條善終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