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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拾舊山河 起步銜接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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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全台土地永續發展的《國土計畫法》,業於民國一O五年五月一日正式實施。本法將統籌土地與資源,通盤檢討台灣人口、糧食需求和發展建設,建立適地適用、永續發展的土地管理制度,無疑是台灣土地政策與國家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確立其最高指導原則,地方將依據四大功能分區建立其國土規劃,依序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並在六年後取代現行區域計畫。

然而,《國土計畫法》只是第一步,分區劃分是關鍵,在國土計劃、縣市國土計劃、國土分區尚未訂定此時此刻,挑戰統合規劃步驟與執行力。後續尚須持續研訂二十一項配套子法,相關機關之協調整合都須強化,民間團體也須監督政府國土計畫的施行。特於實施首日(五月一日)舉辦專家會議,期透過資訊公開方式,讓各方了解當前本法的準備情形,並討論與建議後續的因應作為。

我們努力二十多年的《國土計畫法》正式實施。長久以來,各位在工作崗位及專業領域上,前赴後繼為這塊土地努力付出,這是台灣持續承擔與關心公共事務,令人感動的故事。

《國土計畫法》公布後,預計將有二十一個子法待訂,後續仍有諸多挑戰,包括:(一)相關法律如《區域計畫法》之過渡銜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與國土之調適,《海岸管理法》、《濕地保育法》有關「海洋資源地區」的整合等問題,應未雨綢繆;尤其溫管法與國土法的互動關係,跟永續城市、韌性都市特別有關係,需要深入討論;(二)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相關部會在先期規劃階段如何依第十七條規定徵詢、協調、整合或決定;(三)因應氣候變遷和國土保安,有關生態敏感地區或災害風險地區之調查、統合、資訊揭露與如何納入國土計畫,有待進一步強化;(四)國土保育基金的額度和補償方式,須預為精算;(五)中央與地方對於土地分區的看法、管制績效和是否儲備發展用地,必須強化溝通;(六)國家級國土規劃研究專責之法人或機構,如何整合或指定,攸關規劃品質;(七)《都市更新條例》遲遲無法修正通過,在因應最近環太平洋地震頻發威脅下,大規模「公辦都更」或「都市再生」,應如何推動,或如何與國土計畫配合,極為迫切。上述問題,都需要進一步討論。

一本初衷,今天討論針對《國土計畫法》準備及施行概況進行了解,檢視有哪些不足之處,未來著力的重點何在,希望通過討論後能產出比較具體、明確可行的推動策略,作為政府推動《國土計畫法》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