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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公民團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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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邱文彥(余紀忠文教基金會河川環境小組總召)

一、國土法定位於框架性、原則性、策略性計畫,是不斷演進的學習過程。以往規劃方面師於美國,但地大物博異於台灣,應有適地性調整,規劃教育與時俱進。

二、國土計畫與部門計畫間,原設定機制是國發會負責部門計畫先期規劃之統整,再納入國土計畫整體規劃,作適地適用分派。若相關部會無法協調,由行政院做最後決定。母法交付國發會的任務,係維持往昔重大計畫決策過程概念,故國發會、內政部須通力合作。

三、國家重大政策與國土法之關聯,包括前瞻基礎建設與離岸風電等藍圖,若影響都市縫合,牽涉軌道周邊土地都市計畫變更,可在縣市國土計畫中納入考量。

四、地方政府操作縣市國土計畫是關鍵,應給予協助,除明訂規劃手冊使其有所依循,亦透過各種平台作為溝通整合之橋梁。

五、農委會實施對地綠色環境給付措施,確保農民收益與農地農用,並透過資訊公開公布農地盤查結果,有效處理農地上違規使用,對於違規使用課予廠商農地修復等生態補償,作為保護農地基金。

六、水患治理對於氣候變遷下的國土調適更顯重要,流域特定區計畫,國土復育地區的劃設、損害賠償等,相關土地的保育與機制亟需建立。

七、跨部會整合監控系統待建立,以農地爭議為例,國土計畫法有地理資訊系統監控,環保署有陸空聯合稽查,結合農委會即能立即處理土地使用問題,未來亦可考量設置「國土保育警察總隊」。

八、國土計畫乃國家永續發展的上位計畫,政府的決策承擔應優先於四年一期的地方與中央政治考量,也不能為前瞻計畫架空,關乎台灣世代發展,應繼續追蹤。

公民團體建議

林嘉男(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研究所博士生)

國土計畫為一結合大中小不同尺度之整體計畫,上位計畫訂定國家如何發展、在空間上如何布局,中層應實踐土地使用、分區或管制,更細微的可能會變成子計畫或細項執行計畫,現有國土規畫缺少層次,我認為應叫作國土管制法,因為沒有真正的目標或是執行方式,整合及彙整能力也有待加強。我國政府體制對於不同專業面相是以各單位進行分工,彙整是部會運作最大考驗。

各部門計畫或國土計畫的修正需要被討論,農地汙染問題若現階段體制不改,國土復育基金能否針對農地汙染地區進行復育,這是既有工具但沒納入考量,對工具不理解,各自規劃管制造成紛亂,即便國土法已公告實施,但多頭紛亂無法彙整,甚至相互衝突抵消,與國土法頒布前其實沒差別。

未來縣市國土計畫在不知如何執行下,硬是結案送計畫書,才更是災難開始。國土計畫法談的是整體計畫,應考慮環境變遷、人口移動、城鄉分配、資源匱竭與糧食生產問題,也要思考文化敏感度,建議若要解決各部會分歧,應有通盤上位計畫、中層分區管制利用計畫,以及下層執行計畫,且真正落實到各主管機關。

潘正正(地球公民基金會)

民眾對土地利用行為與產業活動盤根錯節,但長久以來未見建立跨政府組織平台,這是民間團體對內政部國土計畫,或是內政部、行政院層級審議會議題出現後,為積極解決問題,參與建立合作平台機制的最深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