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不少勞工都打算領完年終、在農曆春節後準備轉職,不少雇主擔心勞工辭職提的匆忙,恐怕會交接未完全。勞動部表示,勞工自請離職也應該給雇主預告、妥善完成交接,但如果勞工離職交接未完全,勞動部也提醒,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得扣發勞工薪資作為賠償,違者可依法開罰。
再半個月即將過年,計劃在年後轉職的勞工,也期盼新工作能在農曆年後接軌,這時候勞工何時開口提離職,變成了重點。勞動部表示,跟雇主要資遣勞工一樣,當勞工要提出離職時也有預告期,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必須在離職的10天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必須要在20天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必須要30日前預告之。
至於勞工離職的時候,沒有完成離職手續,甚至沒有交接工作,雇主是否可以暫時扣住薪水,直到勞工完成交接工作?勞動部表示,勞工在離職的時候,隨著契約終止之後的附隨義務,不管有沒有約定,都應該要遵守善盡交接離職手續的義務。
勞動部指出,如果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依照《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工資,在第26條也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但如果雇主因勞工未盡必要的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