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微觀面探討友善高齡的法律問題。
首先,目前長照需要社團法人投入,很多企業因而創辦的基金會也很多,但要如何培訓人力資源,從創立到符合法規的過程要如何建立?從教育體系來看,長照人員和教育產業的培訓科目寥寥無幾。此外,也看不到國家層面尋找商機,大學院校的育成中心也未在此主題上落實產業需求與教育體系的連結。
其次,國外很多機構以提供學生住宿推廣年輕人加入長照機構,讓他們照顧、陪伴老人。我國現況能否引進類似措施,以解決部分學生的經濟壓力和日照中心的人力缺口?
鼓勵中介機構 協助高齡租屋
第三,是老人居住問題。因房東怕有風險,故不敢租房給老人,但法規鼓勵房東租房給老人,目前可否讓中介機構如崔媽媽基金會之類的機構協助高齡租屋種種問題?這部分應該有法律作保障。讓房主安心,住客安心。
最後,關於高齡就業。雖然《勞工福利法》明定促進就業,但很多六十多歲的人找不到工作。在日本,高齡者僱傭設有專法規範,此時回頭看我們的強制退休規定,反倒不合時宜。法律上需考量六十五歲的年齡限定是否應修改。
常發生的法律糾紛有三個部分:
在健康照顧上,老人很常看電視、聽廣播買藥,且常會買到誇大不實的藥品,對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我們要關愛老人,更要教導他們如何分辨健康食品、合格藥品。另外,政府也應該去管控那些非法的藥品。
日常生活中,老人喜歡參與健康講座,這些講座鼓勵老人購買並加入會員,傳銷市場因而產生,這導致許多法律問題;此外,老年人通常使用子女淘汰的或是有綁約的手機,因而被騙續約。導致帳單話費越來越多因而產生糾紛。
休閒娛樂的部分。旅遊常有老幼旅客要加價的年齡歧視;消費性貸款對老人推銷課程,但很多老人分不清是分期付款還是貸款,三方支付讓老人跟年輕人都不清楚。這些是高齡消費族群難以分辨的問題。
子女應協助父母 減少消費糾紛
以上從法律規定來看,多層次傳銷有專法,而廣播廣告則有通訊交易規定,這些訊息對老年人很重要,因有七天內無條件退貨的保障機制。所以子女要關心老年父母的購物狀況,更要教導他們保障自身權益的相關知識。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裡有一個《定型化契約》,主管機關對於消費常態要提供雙方的契約範本,此具三十天審閱期。如果審閱期未到,可主張交易無效。更重要的是,範本只是參考,消費法裡有個更有利的「應記載事項」,如果商家未註明應記載事項,消費者也可主張權利;而「不得記載事項」,就是不可放進契約,此屬無效。所以我們可以從這個方面幫助老人,用以上兩者記載保護消費者並規範業者。
目前糾紛雖有法律可以保護,但不太完善。如果完善起來,可以給民眾的保障也更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