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法轉軌漏洞與建議
近來民眾對環保署諸多批評,雙方雖目標一致但設定標準或有不同,都應追求永續的三個E: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公平正義,三者合一方能因應氣候變遷,追求調適天災威脅之生活與環境。
談到國土法的轉軌,最困難屬將原非都市土地十一種使用分區及十九種使用地之系統,轉軌為四種功能分區、十七項分類、二十二種使用地之新系統,過程中難免面對抗爭、補償、救濟問題,需思考應對方法,若只因性質、發展相似,就「零磨合」、「零變更」轉換,就太缺乏理想性更遑論調適。現行系統有保育漏洞,國土保育用地是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劃設並完成公告程序者為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避免民眾抗爭與規避補償救濟問題,勢必不敢增劃應納入國土保育地區之洪水平原、滯洪區、水集水區、特定水土保持區、地質敏感區等。若無專責主管機關補漏洞,屆時仍會出現問題,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應負起責任,建議於全國國土計畫明訂「高度環境敏感地」與「一般環境敏感地」之劃設條件與劃設準則,並由內政部主導劃設後,納入直轄市及縣(市)國土計畫內,劃設為第一類或第二類國土保育地區,根據國土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實施管制。
利益前提下 舊制無法解決問題
雖然國土計畫法規定:對核發使用地許可收取保育費與影響費,以及對不符分區使用限期變更使用或遷移者給予遷移費,對於原合法建用地依國土計畫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所受損失給予補償等,但此收費與補償救濟機制,並無法解決因國土分區與使用地編定管制所造成之國土利益分配不公平問題。建議建立「平均土地發展權制度」,確立「保障土地所有權」、「公平分配土地發展權」、以及「合理補償土地保育權」。以「受益補償受損」原則,由國土發展受益地主補償國土保育之特別犧牲與國土保育之公益機能。例如藉由不動產稅回收公共投資之資本化效益,或是建立「保育地役權」制度。
農地違規處置 縣市政府應專責清理
確實執行農發條例第32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及取締;並得併同依土地相關法規成立之違規聯合取締小組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立即停止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的「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經營方案」。其他違規使用亦不得「就地合法」,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提出「未登記工廠」清理計畫。
建議將位於山坡地之農地屬於高度環境敏感地者,優先劃為第一類國土保育用地,加強國土保育措施,且對此變更而有特別犧牲者應依法給予合理之補償。位於山坡地之農地與一般環境敏感地區重疊者,應逐步轉換為第二類國土保育地區;且在維持坡地農業使用期間,即需加強保育工作;國土管理機制應強化,於地方政府成立專責分區管制管理局,也建議簡化檢舉違規使用之資料要求。
前瞻凌駕空間計畫 城鄉要總量管制
八月四號全國國土計畫草案版本透露出訊息:「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擬訂事前並未徵詢國土計畫主管機關之意見,國土計畫法第十七條僅供參考而已「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僅扮演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全盤納入之角色。未來國土計畫法第十七條對部門計畫之指導、徵詢、協調、以及協調不陳報院核定之規定,恐徒具形式,仍可能一如過去,凌駕空間計畫。
前瞻城鄉建設之在地型工業區開發,其廠址若是既有違章工廠聚落,開發費用應依比例由違規工廠負擔,且課以對周邊農地污染、灌排系統破壞、以及灌溉水源污染等之損害責任。城鄉發展用地應做總量管理,未來直轄市、縣(市)擬訂國土計畫,劃設城鄉發展區時,勢必會藉機擴大城鄉發展地區面積。都市發展用地供給已過剩,且未來人口成長將持續下降,實無再新訂或擴大都市或城鄉用地之需要,另基於糧食安全之考慮,更不應該持續將農地轉為城鄉用地;建議於全國國土計畫明確訂定城鄉發展模式、成長管理以及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規範城鄉發展型態、規模與發展秩序。
區域治理與平衡 莫忘核心價值
提升跨域治理效能,近程不調整行政區劃,以現行行政區劃為基礎,成立「區域發展推動委員會」,處理跨部門與跨行政轄區開發、建設、保育以及經營管理議題;長程則考慮以河川流域集水區為行政界線調整依據,調整行政區劃,擴大北中南三都之行政轄區,減少跨域治理介面,提高跨域治理績效。國土計畫的魔鬼藏在細節中,應轉軌而不可「轉鬼」,國土保育、保安及農地保護才是國土計畫核心價值。